綁架同鄉勒贖越南盾1.5億還撕票 移工情侶檔嫌判太重上訴被駁
越南籍黎姓移工不滿同鄉武姓男子與其阮氏女友聯繫,前年3月與阮女找來許姓男子等3人擄走武囚禁在雲林工寮,向武的家人勒贖1.5億越南盾,得手後還想勒索更多錢遭拒,竟撕票埋屍在甘蔗園,一審認黎等5人擄人勒贖致死罪,分判13年半至7年10月不等徒刑,不服上訴,二審遭駁回。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黎等5人於審理時均坦承犯罪事實,與卷內證人證述、書證及物證相符,事證明確。
因此,原審認黎共同犯擄人勒贖,因而致人於死罪判刑13年6月,又共同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判刑4月;阮氏共同犯擄人勒贖,因而致人於死罪判刑13年;武維共同犯擄人勒贖,因而致人於死罪判刑12年10月;黃共同犯擄人勒贖,因而致人於死罪判刑12年4月;許共同犯擄人勒贖罪判刑7年10月,又共同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判刑3月。
合議庭指出,檢辯雙方僅就量刑部分上訴;原判決科刑部分,已依法相關規定斟酌,並無違背公平正義精神及罪責相當原則,核屬適當。
合議庭指出,許於強押武後,期間提升原有加重妨害自由犯意,變更為擄人勒贖犯意後,參與共同商議如何向武家屬勒贖及行為分工,許自始即參與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及利用已控制武狀態進而勒贖,原判決參酌許共同商議勒贖而擄人,並無不合。
另阮氏等2人雖於本院分別將犯罪所得1萬3千元、2萬5600元返還武家屬,並有匯款紀錄等,但阮氏返還犯罪所得是應盡責任,僅得於將來執行沒收時審酌,仍難依此為其量刑有利認定。
合議庭考量,本案並未新生其他量刑事由可供參酌,檢辯雙方上訴均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