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路隊長擋救護車 警擴音喝令「立即避讓」
國道驚傳駕駛不讓救護車?國道公路警察局今(31)日說明,經查1月27日下午國道3號大甲路段,一輛小客車行駛於內側車道時,後方雖有救護車鳴笛示警,但駕駛疑似未注意而未立即禮讓。警方發現後,隨即以警報器與擴音器提醒,該車駕駛聞訊後立即向右側避讓,救護車得以順利通過。警方初步判斷,該駕駛應非惡意阻擋,而是未即時察覺後方緊急車輛。
國道警方強調,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號時,必須立即避讓,違者可處新臺幣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警方指出,行車時應隨時注意後視鏡及周遭路況,尤其在變換車道或行經交流道、彎道時,更應提高警覺。警方呼籲,禮讓救護車不只是法律要求,更是尊重生命的具體表現。每一秒的延誤都可能影響急救黃金時間,請所有駕駛人養成「聞聲避讓」的習慣,共同為緊急醫療救援開啟綠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