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不捨女兒出養美國想要回 法官駁:罹病常暈倒…無力照顧
新竹陳男不捨女兒被出養給美籍夫婦,提起抗告請求撤銷收養認可。新竹地院審理後認定,女童長期無法由原生家庭妥善照顧,收養有其必要性,且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裁定抗告駁回,維持收養成立。
判決書指出,女童2019年8月因生父母照顧能力不足,經法院裁定安置;2020年4月,生母過世後,生父陳男仍無法改善照顧條件,2021年間更遭法院裁定停止親權,並由新竹縣政府接手擔任監護人。女童自幼在安置體系中成長,至今已近6年,期間未能回歸原生家庭生活。
新竹縣政府評估後,認為女童有出養必要,透過合法收出養程序,媒合定居美國的美籍夫婦。法院委託專業單位訪視評估,指出收養人夫婦身心狀況正常、家庭與經濟條件穩定,具備收養能力。
評估也指出,雖語言不同,但雙方互動良好,女童會主動要求陪玩,逐步建立親子依附關係。女童目前有全面性發展遲緩,仍需長期醫療與復健資源,收養家庭能提供較完整支持。
原審法院審酌後,認定收養符合女童最佳利益,依法認可收養,並溯及2024年8月21日雙方簽立收養書面契約時生效。生父陳男不服,提起抗告,主張身為父親不捨將孩子交由他人收養,希望親自照顧女兒,請求撤銷原裁定。
不過,法院調查發現,陳男自述罹患肺病、左手拇指缺損,近一年曾因貧血昏倒多次,無固定工作與收入,且仍須扶養90多歲母親,生活與親職條件均未改善。另查出陳男涉違反森林法案件,2025年間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5萬元確定。
合議庭認為,若女童交由陳男照顧,或繼續留在寄養家庭、安置機構生活,恐缺乏完整家庭功能與穩定歸屬感;相較之下,收養人夫婦能提供長期、穩定且具資源的家庭環境,收養具有必要性,也未違反國內收養人優先原則,最終裁定駁回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