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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友前董事長黃文烈二審判30年 聲請停押遭駁回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2小時前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4日電)康友-KY前董事長黃文烈被控證券詐欺、向銀行詐貸又操縱股價,二審高院重判30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黃文烈聲請具保停押,高院認仍有羈押必要裁定駁回,自11日起延押2個月。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黃文烈在去年8月間遭判有期徒刑30年後提起上訴,本案卷宗及證物已在去年11月間送交最高法院,案件由最高法院審理中,由高院代最高法院執行羈押;因黃文烈的羈押期限在2月10日屆滿,是否延長羈押,依法由高院裁定。

高院於1月27日召開訊問庭,黃文烈及辯護人表示,希望能具保停押、施以科技監控。

高院認為,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黃文烈在本案是經一審法院發布通緝後,於泰國緝獲押解返台歸案,已有逃亡事實,而且黃文烈所犯申報公告財務報告不實、證券詐欺及操縱股價,犯罪所得逾新台幣1億元以上,屬於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高院已判決30年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5億元。

高院合議庭認為,黃文烈可預期判決的刑度很重,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的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的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的危險也大,有相當理由可認黃文烈有逃亡之虞,衡酌黃文烈本案犯行危害國家金融秩序及社會投資大眾嚴重,認定黃文烈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及施以科技監控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

高院表示,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認定黃文烈有繼續羈押必要,本月2日裁定自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而聲請具保停押部分,則予以駁回。可抗告。

全案緣於,黃文烈自康友公司民國104年3月25日上市時起,安排原始股東在集中市場陸續出脫其無償取得的持股予以變現,藉由安排康友公司來台上市,利用現金增資、向銀行詐貸及原始股東出賣無償取得的持股而證券詐欺等方式,共計取得1億9899萬3947.19美元及新台幣164億736萬24元的利益。

此外,黃文烈與同案被告等人共同基於操縱股價的犯意聯絡,於107年8月24日至10月22日期間,各自或共同利用其實質掌控的證券帳戶,進行操縱康友公司股價犯行,共計獲取財物及犯罪所得達新台幣5億2847萬5165元。(編輯:蕭博文)11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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