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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駕照註銷「程序瑕疵」 高雄男無照駕駛2.4萬罰單撤銷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9小時前 • 簡銘柱

高雄一名尤姓男子今年3月騎機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遭警方攔查後,被發現駕照已遭註銷,且5年內有2次無照駕駛紀錄,因此被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2萬4,000元並扣繳駕照。尤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發現,當初註銷尤男駕照的處分竟有「重大明顯瑕疵」,屬無效處分,因此判決撤銷罰單,尤男不但不用繳2.4萬罰鍰,法院還判交通局要賠他300元訴訟費,可上訴。

判決指出,今年3月4日下午2時48分許,尤男騎機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三段,遇上新北市海山分局警員執行路檢。尤男主張,他當時通過酒測後已獲放行,卻又被另一名警員要求出示證件,他認為警方「任意盤查」違法。但警方表示,是因見他車速異常緩慢才攔查,並否認讓他離開,後續查證發現他的駕照早在2016年10月23日就被吊銷,且2022年9月10日也有無照駕駛紀錄,因此依法舉發。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接獲舉發後,依《道交條例》第21條第2項「5年內無照駕駛累犯」規定,對尤男開出2萬4,000元罰單並扣照。尤男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發現,此案關鍵在於尤男的駕照是否「合法被註銷」。原來,尤男的駕照是在2016年因「6個月內記點達6點」被吊扣1個月,當時的裁決書上記載,若逾期不繳照,將「自2016年10月23日起吊銷並逕行註銷駕照」。但法官指出,這種「附條件」的易處處分(例如不繳照就吊銷),依法必須另開裁決書送達當事人,才能生效。

然而,交通局當年並未另行開立裁決書送達尤男,就直接註銷他的駕照。法院認為,這已違反行政程序,屬於「重大明顯瑕疵」,該註銷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無效」,自始不發生效力。既然駕照從未合法被註銷,尤男這次被開單的「無照駕駛」前提就不成立,因此裁罰於法無據。

交通局雖引用其他判例主張裁罰合法,但法官認為個案情節不同,不予採納。最終,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並因訴訟費用300元已由尤男預繳,判決由敗訴的交通局負擔,等於尤男拿回300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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