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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子「自打頭部」害腦震盪⋯反咬補教師動粗怒告!法官判決大逆轉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記者林意筑/彰化報導

學生指控,在補習班教室內多次被老師動粗。(僅為示意圖,與本新聞事件無關/PIXABAY)

彰化縣一名補教老師遭學生指控,上課時拿書本敲頭、用手推拉額頭及下巴,更強迫學生反覆進出教室10次,且口中必須說「老師請教我」,否則不可回家,經檢方偵結依傷害、強制罪嫌起訴。但法官審理時,認為學生說詞有信度存疑,加上也無證據證明傷勢是老師造成,因此判處老師無罪。

今(2026)年1月初,一名來自警察世家的學生指控,在補習班教室內多次被老師徒手推拉額頭、下巴,還以書本敲擊頭部,造成學生腦震盪及顏面挫傷,甚至還要求學生拿著課本從教室外走入,過程中必須喊「老師請教我」,且須重複10次否則不許回家,讓學生嚇得聽從。

全案經檢方偵結,依傷害、強制罪嫌起訴老師,全案經法院審理時,老師向法官辯稱,課堂中因該名學生趴在桌上,才會用手輕扶他額頭,使其抬頭,且只有要求1次進出教室時說「老師請教我」,而此行為目的在於教導學生主動求教,並非反覆10次。

該名老師質疑,該學生爸爸是名警察,卻協同縣府人員以誘導式逼問另名楊姓同學,讓楊姓同學處於高壓下問答,因此該證術不具證據能力。而楊姓同學也到庭證稱,該學生在案發前曾用力敲打自己頭部,未見老師有推拉或書本敲頭的舉動,也無反覆進出教室的行為。

法官也發現,該名學生的下巴紅腫部位,與搭乘機車離開補習班時所配戴的安全帽扣環位置相符,雖無法排除是安全帽所致,但難認定是老師行為所造成。加上老師僅輕抬其下巴,力道尚不致成傷,亦無其他證據證明傷勢是被告造成,依法諭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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