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燈行人奔跑過馬路「僅4秒反應」 駕駛逆轉免罰7200元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瀚(化名)去年3月間開車行經台中市台灣大道二段一處路口,與一名奔跑過馬路的行人發生碰撞,因而挨罰7200元;但他認為,事故主要肇因是行人違規通行路口。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後,也認定阿瀚沒有迴避結果發生的可能,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
判決書中記載,阿瀚2025年3月間開車行經台中市台灣大道二段與篤信街的路口,因發生車禍事故,警員到場處理時認定他有「汽車駕駛人有違反道交條例44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的行為,於是當場製單舉發。阿瀚事後挨罰7200元罰鍰,還要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
阿瀚不服氣,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依據車鑑會鑑定意見書,事故主要肇因是行人違規通行路口,他雖然也有部分肇因,但與道交條例第44條第4項規定的違規行為無關。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相關影像畫面,發現當時阿瀚的車在內側車道停等紅燈,右側還有其他車輛,部分視線遭到遮蔽,號誌燈轉為綠燈後,行人奔跑進入行人穿越道,雙方從車輛起步到發生碰撞,僅有4秒鐘。
法官表示,雖然法律要求駕駛應禮讓行人,但在此案中,阿瀚客觀上難以事先預見會有行人違規奔跑穿越路口,綜合現有證據看來,阿瀚沒有迴避結果發生的可能,自然不能認定他在主觀上有任何故意或過失,也不得要求他擔負不禮讓行人因而肇事致人受傷的責任。
最終,法官認為原處分尚有違誤,裁定撤銷。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