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9天!軍人遺孀想月領「遺屬年金」被打槍 辯「泰緬孤軍後裔」搞錯生日下場曝
一名高姓退役士官在2024年間過世,遺孀申請支付月領3萬多元遺屬年金,國防部發現她在丈夫過世時「差9天」才滿55歲因而否決,只准「一次領」。高妻打官司主張,自己小時候因戰爭移居泰緬邊境,戶籍上的生日登記錯了,她其實已滿55歲。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高妻從未向戶政機關提「更正」,若是出生登記錯誤,應先循《戶籍法》處理,認定國防部處分無誤,判高妻敗訴。可上訴。
調查指出,高姓士官在1985年退伍後領月退俸,他和身為泰緬孤軍後裔的妻子6年後結婚,妻子移居台灣。不過,高男於2024年2月間過世,高妻向國防部申請改領每月遺屬年金3萬2924元。國防部審定,她在丈夫死亡時,距離55歲還差9天,不符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制定的改支遺屬年金資格,否決她申請月領,並通知她只能申請遺屬一次金。高妻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高妻向法院主張,她因為戰爭緣故自小移居泰緬邊境,泰國核發給的身分證,上面記載台灣戶籍上的出生日期,但其實際出生時間並非如此。高妻解釋,自己是農曆過年後凌晨12點出生,屬馬的,因此,丈夫過世時,她已經滿55歲。她強調,因為緬甸共和國長期內戰,自己原本保存的身分證明文件毀損,沒辦法拿到相關證據;她主張,國防部應該更積極查證泰緬孤軍後裔事務主管機關或我國駐外單位,釐清她的實際出生日期,不能逕自做認定。
高妻主張,她在1991年間因為結婚移居台灣,在丈夫死亡時已滿55歲,而《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規定在2018年曾做過修正,她適用修正前規定,國防部應該變更行政處分,同意核發每月遺屬年金。
北高行指出,根據該條例規定,在當事人死亡後次月應停發退休俸,另按照死亡時的退役給與標準,發給遺屬一次金;該條例更規定,年滿55歲、未再婚的配偶(婚姻關係累積10年以上)可以支領每月的遺屬年金,領取終身。不過,該條例也有例外條款,規定配偶若身心障礙不具工作能力,或是在退伍除役生效時,雙方已有婚姻關係且遺孀未再婚者,則不受年齡限制。
北高行查出,高男自1985年10月退役開始領退休俸,1991年和妻子結婚,2024年2月間過世,當時高妻確實還沒滿55歲,也不符例外規定,國防部否決她月領遺屬年金有理。
此外,高妻雖主張戶籍登記錯誤,但法院函調高雄戶政事務所及民政局,均查不到她申請更正登記的任何事證;法院認為,出生登記事項並非本案可以認定,在高妻沒有更正登記前,不能遽認其當年已滿55歲;如果自認出生登記錯誤,正確的方式,應該是另循《戶籍法》更正登記程序處理。
北高行審酌後認定,國防部的處分沒有違誤,判高妻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