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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數十年分手翻臉!透天厝登記女友名下 男提告奪回勝訴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1天前 • 尹維源

一對交往數十年的情侶分手後,竟為一棟透天厝對簿公堂。男方主張房子其實是自己出資購買,只是因早年背負銀行債務,擔心遭查封或影響貸款,才借用女友名義登記。不料,兩人於疫情期間分手後,女方拒絕配合過戶,雙方因此鬧上法院。法院審理後認定,該房產確屬「借名登記」,判決女方必須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給男方。

判決書指出,男子阿宏與婦人小萍(均化名)交往長達數十年,兩人曾同居生活。阿宏主張,2006年因自身有銀行債務問題,擔心購屋後可能遭銀行查封或影響貸款,因此與小萍約定以對方名義購買桃園一處土地及透天建物,但實際上由他出資購買、負責貸款及日常管理。

阿宏指出,房屋從尋找仲介、議價簽約、支付頭期款到償還貸款,大多由他負責,房屋貸款所使用的銀行帳戶存摺與金融卡也由他保管。房子購買後,他便長期居住於該處,水電費、電信費、房屋稅與地價稅等費用也多由他繳納,甚至曾匯款20萬元用於繳納房貸。

然而兩人於疫情期間分手後,小萍不但避不見面,也拒絕協助將房屋過戶回阿宏名下。阿宏因此提告,主張雙方只是「借名登記」,要求返還房地所有權。

小萍反駁,房屋是她購買的財產。她表示,當年阿宏只是出於感情贈與十多萬元作為頭期款補貼,房屋貸款及稅費均由她負擔,房屋權狀也一直由她保管。此外,她還提出一份房屋租賃契約,主張兩人分手後,她已將房屋出租給阿宏居住,每月租金6500元,藉此申請租屋補助。

不過法院調查發現,該租約內容漏洞百出。首先租期長達5年,租金卻遠低於當地行情,當地同類型房屋租金至少約1.2萬元。更離譜的是契約中押金欄位原印有「20000萬」,顯然是制式文件未修改,實際僅手寫「20000」,金額錯誤明顯。

法官指出,若真是正常租賃關係,房東通常會在簽約時收取押金或租金,但小萍卻稱因念及舊情多年未收租金,也未收押金,顯然不符一般租屋常情。法院因此認定,該租約只是為了申請租屋補貼而製作,雙方並無真正租賃關係。

此外,鄰居表示,過去社區申請自來水管線時,需要所有權人簽名,小萍曾當場表示房子其實是阿宏出資購買,只是因阿宏有銀行債務,才借用她的名字登記。

法院認為,兩人交往多年且長期同居,生活開銷互有往來,金錢混用情形常見,難以單憑稅費或水電繳納判斷所有權。但綜合證人證詞、金流紀錄及整體情況,足以認定雙方確有借名登記的合意。法官指出,阿宏在終止借名關係後,依法有權要求名義所有人返還不動產,因此判決小萍須將土地及建物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給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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