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收養他半年後過世! 男子繼承622萬再喊「要本回家」
一名男子成年後被叔叔收養,叔叔過世後他以「想回本家照顧生母」為由,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不過,法院審理後發現,男子在養父生前受收養,並在養父過世後成為唯一繼承人,繼承逾600萬元遺產,卻在取得遺產後才提出終止收養聲請,認為此舉有違收養制度精神,恐造成明顯不公平,因此,駁回聲請。
判決揭露,男子阿辰於2023年與叔叔阿德(均化名)成立收養關係。阿德年事已高,考量晚年照顧及身後祭祀等傳統家族責任,因此收養阿辰為養子,希望有人能在晚年陪伴照料,並在百年後延續祭祀與香火。不料,收養關係成立不到半年,阿德便於2024年辭世。
法院調查發現,阿辰在養父過世後,依法以唯一法定繼承人身分繼承全部遺產,遺產課稅總額達622萬餘元。之後他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理由是生母近期身體狀況不佳,需要有人照顧,而兄弟姊妹因工作或個人因素難以分身,因此希望能回到原生家庭,照顧母親較為方便。
阿辰表示,當初會接受收養,確實有考量到照顧養父及日後祭拜的因素,但現在母親生病,他希望能全心照顧生母,因此認為終止收養關係較為妥當。阿辰也強調,生母對終止收養一事表示同意。
不過法院審酌相關情況後認為,收養制度不僅是法律關係,也涉及家庭倫理與社會習俗。從收養動機來看,阿德收養阿辰,顯然是希望有人在晚年照顧,並在身後承擔祭祀與家族延續的責任。阿辰在被收養時已39歲,具備相當的社會與法律判斷能力,理應理解收養所代表的責任與義務。
法官指出,阿辰既然同意成為養子,除了享有繼承財產的權利,也同時應承擔養子應有的義務,包括在養父過世後仍維持收養關係,並履行祭祀責任。如今在繼承全部遺產後,又希望終止收養關係,若予以准許,等同讓收養關係僅維持短短兩年,恐有失公平,也違背當初收養的目的。
至於阿辰主張要照顧生母,法院則指出,即使不終止收養關係,子女仍可盡孝道,並不影響照顧生母的行為。況且原生家庭仍有其他手足可分擔照護責任,生母在當初同意出養時,也曾表明不擔心日後無人照顧。法院認為,若允許阿辰在繼承遺產後即終止收養,恐造成收養制度被利用的疑慮,依法駁回終止收養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