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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姦變被告!「性隱私權」高於配偶權? 二審逆轉改判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19小時前 • 簡銘柱

嘉義一名人夫為了抓姦,深夜尾隨妻子外出,發現妻子與小王在偏僻路邊車內親熱,他拿手電筒探照並以手機錄下全程,結果反被小王告上法院。一審法官認為他是為了蒐證維護配偶權,判決無罪;但二審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逆轉改判有罪,罰金5000元、緩刑2年,更明確指出:「性隱私權的保障位階,高於配偶忠誠義務。」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男子阿強(化名)的妻子阿芳(化名)與鄰居阿勇(化名)有婚外情。112年1月23日深夜10點半,阿強見妻子突然開車外出,直覺有異,便開車尾隨。他發現妻子先接上阿勇,隨後將車停在嘉義縣一處偏僻產業道路旁。

阿強下車,手持手電筒往車內探照,並拿出手機錄下阿勇在車內的私密活動及性器官畫面。阿勇事後報警提告,檢方依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起訴阿強。

嘉義地方法院一審認為,阿強是為了蒐集妻子侵害配偶權的證據,並非「無故」竊錄,且拍攝當下阿勇已知情,不符合「竊錄」要件,加上車子停在路旁屬公共場所,車內活動難認屬「非公開活動」,因此判決阿強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

台南高分院二審法官則有完全不同見解。法院認為,本案關鍵在於「基本權衝突」的權衡,阿強主張的「配偶權」(忠誠義務),與阿勇主張的「性隱私權」,孰輕孰重?

二審指出,性隱私權與個人人格自由、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屬於隱私權的「核心領域」,受保障密度極高;反觀配偶忠誠義務,只是配偶權的內涵之一,且隨著社會自由化,個人性自主權的重要性日益受到肯定。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更已宣告通姦罪違憲,理由之一就是處罰通姦會嚴重干預個人性自主核心。

法官直言:「不能以維護配偶權為由,就恣意窺視、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更強調,婚姻忠誠義務不等同婚姻本身,違反忠誠義務也不會導致配偶權完全被剝奪,「以忠誠義務為由主張權利保護,其基本權受保障位階,實難與性隱私權相比擬。」

針對一審認定「車子停在路旁,活動屬於公開」,二審也打臉。法官指出,案發當時是夜間10點半,地點偏僻、無路燈,道路兩旁是農田與樹林,顯然是刻意選擇不會被發現的場所。車輛本身具有隔絕內外功能,即使車窗透明,也不代表車內人有意公開活動。

法院強調:「車輛使用人經由車體隔絕,得以確保不欲人知之隱私,難謂不屬於非公開活動。」且阿強還得「持手電筒」才能探照拍攝,顯見車內狀況並非一般人路過就能目視可見。

至於辯護人主張「告訴人知道被拍,不算竊錄」,二審同樣不採。法官解釋,竊錄並非以行為人躲在暗處、或被拍攝者全然不知為必要,「只要被拍攝者在其合理期待的隱私範圍內,拍攝者未經其同意而逕行拍攝,即屬竊錄行為。」

二審認定阿強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考量他並非惡意散播影片,僅供訴訟使用,且阿勇確實與其妻有婚外情(民事已判賠),動機不是極度惡劣,因此判罰金5000元,得易服勞役,另宣告緩刑2年。

至於手機內的原始竊錄電磁紀錄,法官為避免繼續留存損害告訴人權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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