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車違停連吃6罰單 台中女「新居民不知法」慘遭打臉
台中一名王姓女車主,因將愛車停在「工地前空地」與「偏僻路口」,短短半個月內遭警方連開6張違停罰單,每張罰鍰900元。她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是新遷入居民」、「不知台中取締標準」,且地點偏僻未妨礙交通,警方屬重複舉發。然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一一駁回其說法,判她全數敗訴,除罰鍰照繳外,還須負擔300元訴訟費用。可上訴。
王女主張,其中4張罰單的地點,是台中市西區市中路一處已拆除建物的私人工地前方,現場無頂蓋也非劃設的人行道,不能算「騎樓」或「人行道」,警方開罰於法無據。
但法官根據台中市都發局的「建築物地籍套繪資料」認定,該處原始設計即為「法定騎樓」範圍。判決書中引述法規及過往判例強調,只要供公眾通行,無論是否有實體建物或頂蓋,都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定義的「人行道」。現場照片顯示,王女的車輛以垂直方式停在水泥地面至無障礙斜坡之間,明顯占用人行空間,違規事證明確。
另外2張罰單地點在東區自由一街與自由三街交叉路口,王女辯稱該處道路寬闊、深夜人車稀少,停車並未妨礙交通,屬情節輕微,警方應勸導而非舉發。
對此,法官在判決中嚴正指出,「交岔路口10公尺內不得停車」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明文禁止規定,目的在防範車輛進出轉彎的視線與動線受阻。此禁令「不待主管機關劃設標線即生效」,紅線僅是加強提醒。因此,無論路口是否偏僻、有無車流,只要違停於10公尺內即構成違規。
法官更進一步點出,所謂「深夜時段(0至6時)得勸導免罰」的規定,本案並不適用,因為王女兩次違停時間均在「晚間11時20分至25分」,未符合法定時段。
王女在法庭上聲稱,她不清楚台中市會取締「紅線外」及「偏僻路口」停車,其行為非出於故意,應依《行政罰法》不予處罰或減免。
此一說法遭法官明確駁回。判決書寫道,領有合格駕照者,對於「人行道」與「路口10公尺內」不得停車的基本規則,「自無從諉稱不知」。這些規定全國一體適用,屬於社會大眾共知的常識,「不因其他縣市有無積極取締而有不同」。法官認定,王女縱使無故意,也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必須受罰。
針對王女指控警方「重複舉發」及「因民眾檢舉才開單」等程序問題,法院根據警方職務報告澄清,本案均為員警「巡邏發現」或「接獲報案後到場」的「逕行舉發」,並非「民眾檢舉舉發」。而針對長時間違停,法規允許駕駛人不在場時,「每逾2小時」得連續舉發,警方開單間隔符合規定,並無不法。
全案經法官審理後,認定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的6份罰單均無違誤,故判決駁回王女之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