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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主動出擊!送「退出中國籍申請表」給李貞秀 內政部:到職前未辦理應解職

鏡報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鏡報 袁維駿
民眾黨中配立委李貞秀將於明天到立法院宣誓就職,不過李至今未送出放棄國籍申請。(資料照片/翻攝李貞秀臉書)

具中配身分的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李貞秀將於明天到立法院宣誓就職,不過李至今未送出放棄國籍申請。內政部今天(2日)晚間表示,兼具我國以外國籍者擬任立法委員時,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並於就職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內政部今下午已將「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表」送達李貞秀國會辦公室。

針對原中國籍、民眾黨不分區立法委員李貞秀將於明日宣誓就職,內政部表示,原中國人民身分轉換後,如欲登記參選公職,須符合《兩岸條例》第21條在台設籍滿10年之規定,當選後就職前,亦與一般國人相同,須符合《國籍法》第20條禁止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我國公職之資格規定,兼具我國以外國籍者擬任立法委員時,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並於就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其理甚明。

內政部指出,原中國人民在未放棄該國國籍前,依據中共《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法》及《反間諜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負有配合該國情報單位要求提供情報義務。倘原中國人民在台擔任民選公職,同時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和該國國籍,即會面臨法律義務上之衝突,亦可能因擔任我國民選公職而遭中共政權要求提供相關線索及證據。因此《國籍法》第20條規定,除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外,亦保護渠等擔任民選公職可能面臨之矛盾及風險。

內政部說明,倘立法委員未及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即不符《國籍法》第20條之意旨。立法院就立法委員有無《國籍法》第20條情形,自應依職權進行調查,如經查明立法委員不符《國籍法》第20條規定,立法院即應予以解職。

內政部提到,已於1月30日函請李貞秀女士確實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辦理相關程序,復於今下午將「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表」送達立法委員李貞秀國會辦公室,另因該黨黨團主任陳智菡對外表示李貞秀已向該國申請放棄國籍,本部作為《國籍法》主管機關,再於同日函請李貞秀提供已辦理喪失中國籍證明影本予本部,以作為處理國籍案件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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