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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因開門不當國賠2千餘萬 台南環保局車輛又出包這次國賠破千萬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7小時前 • 發布於 7小時前

台南市環保局楊姓清潔隊員突然開啟車門致一對騎機車雙載的秦姓姊妹撞擊後倒地,法院判國賠2361萬餘元,全案上訴中;顏姓回收車駕駛也因貿然迴轉,致廖姓男子騎車閃避不及摔倒撞擊回收車,受到雙下肢癱瘓等無法恢復重傷害,法院再判應國賠1287萬餘元。可上訴。

楊姓清潔隊員2020年駕駛資源回收車在中華西路二段與民權西路三段路口停車後突然開啟車門,均年僅20餘歲秦姓姊妹騎車撞擊車門倒地,擔任護理師的妹妹滾入後方聯結車遭輾過左腿截肢,擔任市府公務員的姊姊左手掌也遭輾壓,秦家四口向環保局及楊提國賠求償,法官判賠2361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35歲顏姓駕駛2022年5月12日晚間7時許,駕駛環保局回收車沿台南市麻豆區寮廍里176線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寮廍里寮子廍9之12號前時,欲迴轉繼續收取另一方向回收物,卻貿然迴轉;當時年僅25歲廖姓男子騎車由西往東方向駛至,剎車摔倒撞擊回收車倒地。

廖因此受有脊髓損傷、第7/8/9節胸椎壓迫性骨折併錯位等遺存雙下肢癱瘓,症狀固定,無法恢復重傷害,台南地院2023年11月將顏依犯過失致重傷罪,判刑5月確定;廖與父母對環保局提出國家賠償請求書,2023年12月協議不成立,再對環保局提出請求國家賠償訴訟。

廖與父母主張,依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鑑定指出,顏姓駕駛未停讓同車道後方廖姓騎士機車,為肇事主因,廖待駛近回收車附近,方採取煞車行為而摔倒,為肇事次因;廖家人認為過失比例應為顏占百分之70、廖占百分之30。

廖家人指出,顏是環保局回收車駕駛,執行清潔勤務時不慎發生車禍,致廖受有損害,環保局自應依國家賠償法負擔賠償責任;其中醫療費用為80萬9146元,除了背架、紙尿褲等費用,還包括每3年需要更換14300元的輪椅新品,以廖的餘命尚有53.21年,需更換18次計算。

廖因車禍導致下半身癱瘓,需要看護費用1921萬2829元,之後也無法再從事月薪3萬3千元的工作,至其滿65歲退休日止,減少勞動能力所受損害為730萬4千元。

另外,廖原本身心健康,年僅25歲,因車禍導致下半身癱瘓、大小便失禁、日常無法自理、勞動能力減損83%,且遭受他人異樣眼光與行動不動生活困擾,並喪失可能自組家庭生兒育女機會;父母則需終身半日看護,長期負擔沉重照護責任,受扶養權利也遭剝奪,三人所受精神上痛苦巨大。

廖家人請求廖的精神慰撫金2百萬元,扣除廖已領得強制險給付176萬4695元,廖的請求金額為1895萬3328元,父母則各求償35萬元慰撫金。

環保局主張,廖行經車禍地點,未按遵行車道即機車道而靠中心線快車道行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又該處路段速限50公里,廖超車加速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並保持可煞停距離,且因天雨路滑、車速較快而不及煞停,始導致其機車滑倒擦地,再向前滑行碰撞上回收車。

環保局認為,廖與顏姓駕駛就車禍過失比例應為廖百分之40、顏百分之60,並有過失相抵適用;醫療費用部分,應每5年更換一次輪椅,且應扣除身障補助,看護費經計算應為935萬3629元,相關金額均應計算廖的過失比例,並扣除其已領得的強制險。

法院當庭勘驗回收車行車紀錄器影像,經衡酌雙方違反注意義務程度、行為危險性及對事故發生因果貢獻,認定廖、顏就車禍應各負百分之40、百分之60過失責任;因此,顏駕駛回收車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過失行為導致廖受有損害,廖請求環保局負國家賠償責任,於法有據。

法院認為,其中輪椅部分,應每3年更換1次,看護費應為1352萬2674元,相關金額與精神慰撫金經與廖應負百分之40責任相抵後,廖得請求1227萬9517元、父母得各請求30萬元,且均自環保局收受國家賠償請求書翌日即2023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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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姓回收車駕駛貿然迴轉,致廖姓男子騎車閃避不及摔倒撞擊回收車,受到雙下肢癱瘓等無法恢復重傷害,法院判應國賠1287萬餘元。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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