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判賠案例!藕斷絲連又偷腥 前女友「性侵說」被打臉
人妻小媛控訴丈夫阿承,婚後仍與前女友阿玲(均化名)藕斷絲連,長達2年多維持地下戀情,不僅頻繁聯繫、互稱「寶寶」,還多次相約摩鐵發生性行為,嚴重侵害其配偶權,憤而提告求償7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定阿玲明知對方已婚,仍與人夫多次發生合意性行為,判賠精神慰撫金30萬元。
判決揭露,小媛與阿承於2022年登記結婚,不料,阿承婚後仍與前女友阿玲保持密切聯繫,自2022年至2024年,多次私下見面,甚至到摩鐵發生性行為。直到某日深夜,兩人在發生性行為後,阿玲事後指控阿承性侵,但檢方調查後認定罪嫌不足,作出不起訴處分,小媛因代收信件才驚覺婚姻早已破裂。
阿玲則是否認長期偷情,辯稱僅偶爾寒暄,並指當天是遭到阿承強迫性交,自己事後報警提告。她更指稱,過往曾因情緒低落自殘,與阿承的互動多屬被動。然而,法院未採信其說法。
法官審酌相關證據,包括阿承的證述,婚後仍與阿玲以LINE、電話聯繫,平均每月見面一次,並坦承曾多次在車內或摩鐵發生性行為;此外,雙方通訊紀錄中互稱親密暱稱,阿玲也曾傳訊表示「對不起你老婆、對不起你小孩」,均顯示雙方關係早已超出一般朋友互動。
法院認為,若僅為普通朋友,無須深夜單獨前往偏僻地點「談清楚關係」,更不會因「捨不得」而發生肢體接觸。加上性侵部分已經不起訴處分確定,阿玲辯稱遭強迫性交,與整體證據及行為模式不符,難以採信。
法官指出,婚姻具有親密性與排他性,配偶間互負忠誠義務,第三人若明知對方已婚,仍與其發展婚外情並多次發生性行為,即屬以違反善良風俗方式侵害他人配偶身分法益,構成侵權行為。法院考量雙方身分、經濟狀況及侵害程度,裁定由阿玲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