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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17歲女「抱病上工」命喪絞碎機 雇主竟沒幫投勞健保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記者莊淇鈞/台北報導

消防隊獲報到場搶救。(圖/翻攝畫面)

台北市萬華區萬大路上的台北漁產運銷公司內,上週六(1月31日)傍晚6時許,1名年僅17歲的葉姓外包商女員工,在執行清理保麗龍絞碎機機台殘膠時,慘遭捲入機器受困,消防隊獲報到場搶救,葉女被救出時已因傷勢過重血肉模糊明顯死亡。劉姓負責人已被依過失致死和違反職安法等函送台北地檢署偵辦。但離譜的是,葉女已在該公司工作超過8個月之久,劉姓負責人竟未替其投保勞、健保,這部分北市府也將移請勞保局和健保處裁罰。

據了解,葉女為台北漁產運銷公司的外包廠商短期打工員工,已經沒有在念書了,事發當天上午曾因身體不適請假就醫,老闆雖囑咐她返家休息,但葉女下午仍返回公司繼續上班,事發前葉女正在幫保麗龍絞碎機機台清除殘膠遭捲入機台內,但詳細狀況仍後續調查釐清。

對此,台北漁產總經理施宜廷表示,事發後已立即將相關合約文件送交勞檢處備查,並先行致贈5萬元慰問金予死者家屬,協助處理後續喪葬事宜;後續將全力配合檢調及勞檢單位調查,釐清委外廠商的責任歸屬,並依法究責。

而前天下午檢察官已前往事發現場進行相驗,目前檢調將朝現場負責人涉過失致死及勞安責任方向偵辦,台北市勞動檢查處也已約談劉姓業者到案說明。

台北市勞檢處表示,雇主涉違反:

1.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77條:「雇主對於自粉碎機或混合機,取出內裝物時,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暨職安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因葉女發生職災死亡,已構成職安法第40條刑事責任,即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0萬元以下罰金。

2.另使葉女從事危險性工作,違反職安法第29條第1項第6款:「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檢查等。」規定,亦構成違反職安法第41條之刑事責任,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葉姓少女到該處工作已超過8個月,劉姓雇主並未替其投保勞、健保,這部分北市府也將移請勞保局和健保處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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