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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貞秀就職 內政部重申:若申請放棄國籍遭拒「應提出證明」

太報

發布於 21小時前 • 陳怡穎
立委李貞秀(右)。李政龍攝

具陸配身分的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李貞秀今(2/3)日宣誓就職,內政部重申,已於1月30日正式函請她依《國籍法》規定辦理放棄外國國籍程序,昨(2/2)下午將「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表」送到國會辦公室,函請李貞秀提供已辦理喪失中國大陸國籍的相關證明影本。內政部強調,若未於就(到)職前完成放棄外國國籍,即不符國籍法規定,立法院應依法予以解職。

由於民眾黨執行不分區立委具有「2年條款」,因此包括林國成、林憶君、張啓楷、麥玉珍、黃珊珊及黃國昌等人,已於2月1日辭去立委職務,由不分區名單遞補。其中,具陸配身分的李貞秀引發朝野關注,民進黨立委也呼籲她應盡速放棄中國國籍,以符合法定資格。

內政部說明,原具中國大陸人民身分者,轉換身分後如欲登記參選公職,須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台設籍滿10年的規定;而於當選後、就(到)職前,亦與一般國人相同,須遵守《國籍法》第20條規定,禁止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我國公職。若兼具我國以外國籍者擬任立法委員,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並取得證明文件。內政部也強調,戶籍與國籍屬不同法律概念,不能混為一談。

內政部指出,原中國大陸人民在尚未放棄該國國籍前,依據中共《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法》及《反間諜法》等規定,負有配合其情報單位提供情報的法律義務;倘若同時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及中國大陸國籍,卻在台擔任民選公職,將可能面臨法律義務衝突,亦有因公職身分而遭要求提供相關線索或證據的風險。因此,《國籍法》第20條除為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外,亦在保護當事人避免陷入忠誠義務矛盾。

針對李貞秀表示其申請放棄中國大陸國籍遭拒一事,內政部表示,據其所述內容可證明,她仍具有中國大陸國籍。內政部重申,擔任我國民選公職,必須遵守《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並提出已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國籍的書面證明;若確實遭拒絕受理,也應提出相關佐證文件,以確認其已於2月3日到職前著手辦理放棄程序。內政部也表示,已再次函請立法院秘書長協助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以釐清李貞秀是否符合就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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