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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配李貞秀無法放棄中國籍?劉世芳提法規質疑:遇到兩國忠誠衝突為誰服務

風傳媒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周幸容
內政部長劉世芳(見圖)在節目《下班瀚你聊》中指出,李貞秀提出之放棄國籍佐證無法律效果,故去函立法院希望查明清楚。(資料照,柯承惠攝)

民眾黨不分區立委3日宣誓就職,新科立委、中配李貞秀表示,曾赴中國辦理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但不被當地機關接受。對此,內政部長劉世芳在風傳媒節目《下班瀚你聊》中表示,立法委員為國家公器,政黨間可以存在許多不同爭執,但要求的底線是中華民國立法委員應對中華民國效忠,李貞秀至少應提出具法律效果的文件。

劉世芳說明,在台灣的中配確實擁有參政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寫道,在台灣已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即可參政,參政後若當選,需在當選就職前辦理放棄原國籍。日前內政部已就李貞秀擬任公職前必須放棄中國國籍之事,分別去函立法院、司法院和中選會,告知其國籍法20條的規定。而國籍法為一律規範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所有擔任公職的人皆適用。

為何李貞秀一定放棄國籍?劉世芳提法規:存在忠誠問題

劉世芳指出,李貞秀為民眾黨不分區立委,且已經上任,因此才要求她必須在3日前有辦理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的函件,而此函件需要官方證明,應提出確實有前去辦理的佐證,例如信件郵戳或辦理章戳。但李貞秀並無任何章戳,其提出的機票、申請文件並無法律效果,因此才會認為她在辦理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之事的佐證證明真假難辨,故去函希望立法院能查明清楚。

劉世芳續指,放棄國籍本就是原來母國的國家應處理,而非台灣方進行放棄,且中配擔任台灣立法委員此為首例,在處理過程中審視了現在所有的法律條文,規定皆寫得非常清楚。擔任立法委員為公職,與參政權為兩種不同的解釋,中配擁有參政權,但當選或就職後本就要放棄原來母國國籍,否則可能存在忠誠問題,若公職人員向兩個國家宣誓效忠,當兩國有衝突時,服務的對象便存在爭議。

劉世芳說,此外,在中國國近平數次連任總書記後,更改的許多憲法法律皆對台灣不利,國安法、情報工作法和反滲透法等法律,皆有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民有義務將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情報資料回報給中國,因此若中配沒有證明已設法放棄原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時,便會被質疑當遇到忠誠義務衝突時,效忠的為中華民國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解職生殺大權不再內政部手中?劉世芳:僅有通知的義務

劉世芳提到,其他不是參選公職的人都有其他的法律規範可辦理,立法委員較棘手的原因是內政部無法解職李珍秀,因為國籍法的主管機關雖為內政部,但國籍法20條中提到有權將立法委員解除職務的為立法院,所以內政部不能瀆職,僅有通知的義務。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雖寫道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有戶籍滿10年即可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但公職候選人和當選後擔任公職人員不同,當選後有公務人員任用條例,不管是否為民選公職都要放棄外國國籍。

針對如何認定沒有確實完成放棄他國籍程序的中華民國立法委員,劉世芳表示,應從實質上來看,因為立法委員有權調閱密件,故涉密的文件或公務,盡量不滿足其需求,在內政部已經規範,凡密件以上皆不能提供。中配擔任中華民國公職時,就必須和中華民國國民一樣受公職人員應有的限制,不應將此事想成是執政黨在霸凌,內政部只是按照法律執行,不能讓外界認為內政部瀆職,就算可能讓人不滿也要執行,此為中華民國公務員應有的態度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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