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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貞秀聲稱有申請放棄中國國籍「不被受理」劉世芳:不具法律效果

新頭殼

更新於 6小時前 • 發布於 6小時前 • Newtalk新聞 |張柏源 綜合報導
民眾黨立委李貞秀(圖)中國籍爭議延燒。 圖:張良一/攝

Newtalk新聞

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李貞秀在宣誓就職當天拿出退籍申請書,聲稱已提出申請但不被受理。內政部長劉世芳回應,應提出郵戳或章戳等官方證明,擔任中華民國立委應有底線是效忠中華民國,就要提供具法律效果文件,但目前未看到相關證明方式,會認定這是不具法律效果的放棄。

劉世芳接受風傳媒「下班瀚你聊」節目主持人黃暐瀚專訪時指出,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陸配若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10年就能參政,但如果參政後當選,須依國籍法第20條放棄原國籍。因此內政部早已就李貞秀須放棄中國國籍一事,去函立法院、司法院、中選會,告知國籍法第20條規定。

劉世芳續指,因此才會希望李貞秀在上任前,須提出辦理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申請函件,且函件需要官方證明,例如是否有寄信並有郵戳證明、雙掛號回函;或到現場後是否有章戳等,目前看到李貞秀提出文件沒有任何章戳,不知道相關佐證是真是假。

劉世芳說明,內政部請立法院查明是否有收到李貞秀辦理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申請書或證明,並提供內政部影本,但目前內政部或中選會都沒有收到。李貞秀說「對方不讓她辦」,究竟「對方」是誰,不知道是有代表性的官方人員、還是警衛,總要有名有姓,可是「對方」是一個「很空的名詞」。

劉世芳解釋,根據公務機關經驗,受理有分可批准或不批准,但是否受理是另一回事。民眾只要提出申請,就應有收件紀錄。且李貞秀是在中國出生,本來就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李貞秀說已除戶籍、沒拿過中國護照,但國籍法規範不能以戶籍代替國籍,且護照是旅行文件。

劉世芳強調,立法委員是國家名器、公職,跟參政權是兩件事情。雖有參選權,但是一旦當選、就職,就必須放棄原來母國國籍,要不然就會有忠誠的問題,如果李貞秀沒有告訴外界,已經真的想辦法放棄原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的時候,外面的人就會懷疑「如果妳碰到有法律規範上面的衝突忠誠義務衝突,請問你效忠的是誰?」這個是重點。

劉世芳提到,中國領導人習近平在當了好幾任書記之後在對岸的憲法裡還改了很多法律,對台灣都不利。譬如國安法、情報工作法、反滲透相關規定等,都要求中國國籍的人把跟他們國家安全相關的情報資料回報給他們的國家。劉世芳質疑:「如果妳同時對兩個國家宣誓效忠,當兩個國家發生衝突的時候,我們現在衝突就很大,你到底要服務誰?」

針對中國可能根本不會理會相關申請,劉世芳直言,放棄國籍本來就是母國應協助處理,不是「我們幫你放棄」。至於部分人士指稱李貞秀應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規定,不適用國籍法。劉世芳反駁,兩岸條例規範的是登記為公職「候選人」,這與「當選後擔任公職」不同。

劉世芳表示,公職有分很多種,像國考錄取也算,但都必須放棄外國國籍。因此假設李貞秀任職新竹市副市長,也須放棄外國籍,否則不會讓她擔任。這件事除了新竹市政府有准駁資格,按地方制度法,新竹市府的上級單位、也就是內政部或行政院,也會依地方制度法處理;但立法委員的最高層級就只有立法院。

黃暐瀚追問,以目前狀態來說,劉世芳是否不接受李貞秀已放棄中國國籍。劉世芳回答:「不具法律效果的放棄。」並表明,政黨間可以有很多不同爭執,但立法委員是國家公器,現在要求的是一個底線,擔任中華民國立委應有底線就是效忠中華民國,就要提供具法律效果的文件,不用針對法條咬文嚼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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