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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健全特定體育團體專項委員會制度 完成修正作業

TSNA

更新於 05月07日00:58 • 發布於 05月07日00:58 • 李宇政/綜合報導

運動部於今年完成「特定體育團體專項委員會組織簡則範本」修正作業。洪志昌常務次長今天在例行記者會說明,針對攸關選手權益的選訓、教練、裁判及紀律委員會等4個專項委員會制度進行全面優化,強化決策公正透明與專業運作,並輔導各特定體育團體依循辦理與調整。

運動部指出,依據《國民體育法》第40條規定,特定體育團體應設選訓、教練、裁判、紀律及運動員委員會,為保障選手權益,運動部修正4個專項委員會之組織簡則,從「公正透明」及「專業多元」二大面向進行強化。

修正重點包括:明訂委員組成類別且規範各類別委員人數不超過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確保委員會組成專業及多元性;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促進性別多元平權;另得邀請相關專項委員會之委員(如運動員委員會)列席參與諮商及協議,以建立公平透明決策制度。

此外,在選訓委員會組成部分,特別規範委員會召集人由具備「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或「曾任國家代表隊之8年內退役選手」資格者擔任,且特定體育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專任工作人員不得兼任選訓委員會委員,以強化選訓委員會運作之獨立性與公信力。

運動部表示,去年部成立後,即啟動規劃亞奧運特定體育團體運動員委員會選舉制度,由理事長推薦改為選舉產生,以確保運動員委員會組成具代表性,發揮運動員委員會功能。

這次再修正專項委員會組織簡則,進一步落實運動改革,並於3月4日正式函知73個特定體育團體於理監事改選後儘速完成修正報備。

運動部也表示,目前各特定體育團體正陸續進行改選,其中完成改選的中華民國空手道協會也已依新範本完成委員遴選並報部備查,具體回應本部政策方向,也期盼各特定體育團體能依期程積極完成修正作業,確保制度一致落實,讓攸關選手權益之決策全面回歸專業與公正。

未來運動部將持續透過制度優化與監督機制,協助各特定體育團體組織運作健全發展,並與國際趨勢接軌。

運動部於今年完成「特定體育團體專項委員會組織簡則範本」修正作業。(運動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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