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掀家變!養女疑程序瑕疵、失智無效 法院認證:合法成立
一名婦人過世後,生前留下代筆遺囑,載明名下房地由弟弟與養女各分一半,存款扣除喪葬費後則全歸養女所有,並指定弟弟為遺囑執行人。不料,養女質疑,婦人生前患有失智、憂鬱與恐慌症,且代筆遺囑程序有瑕疵,主張遺囑無效。弟弟不滿權益受阻,提告請求法院確認遺囑有效。
判決指出,婦人阿柔於2024年過世,留下一筆土地及建物。弟弟阿慶主張,姊姊在2022年生前曾立下代筆遺囑,並指定律師、地方關懷人員及另一名見證人在場,由律師代筆製作。遺囑內容清楚載明,該筆房地由他與養女(均化名)小情各取得二分之一;阿柔名下存款扣除喪葬費後,剩餘部分全數由小情取得,另由他擔任遺囑執行人。
不過,小情對此強烈反對,主張該代筆遺囑不符法定要件。她質疑,當時見證人並非由養母阿柔親自指定,且養母並未完整口述遺囑內容;再加上養母生前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曾罹患失智症、重鬱症及恐慌症,是否具備立遺囑能力大有疑問。小情還主張,其中一名見證人可能未全程在場,程序明顯有瑕疵,遺囑應屬無效。
法院審理時,傳喚當時代筆的律師與兩名見證人作證。證人均一致表示,阿柔當天意識清楚、表達明確,能清楚說明自己身後財產如何分配,並由律師當場宣讀、講解遺囑內容後,阿柔明確認可。
最後由阿柔與3名見證人共同簽名。法院也指出,即便其中1名見證人是經介紹到場,只要阿柔知情並同意擔任見證人,法律上仍可視為符合「指定見證人」的要件。
至於小情主張阿柔患有失智症、精神狀況不佳,法院認為,雖然阿柔生前確實有相關病史與身障證明,但並未曾遭法院宣告監護或輔助,且現場證人均證稱其立遺囑時精神狀態正常、可清楚辨識內容,小情也無法提出更積極證據證明死者當時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狀態,因此不足以推翻遺囑效力。
此外,小情另以「特留分可能受侵害」為由抗辯,主張遺囑內容可能損及其應得權益。法院認為,該房地目前仍未完成繼承或遺囑移轉登記,遺囑內容尚未真正履行,現階段尚未發生特留分被侵害的具體事實,因此小情無法在本案中先行主張特留分扣減。法官認定,這份代筆遺囑,符合民法第1194條規定,應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