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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婚前協議「家暴賠百萬」 法院判賠30萬元理由曝光!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12月16日02:37 • 發布於 12月16日02:33

北部一對夫婦婚前協議,婚後家暴應給付違約金100萬元,後來男子仍因爭吵翻桌傷及女子膝蓋,離婚後女方提告請求履行協議,士林地院認定該協議成立,但違約金過高,為維持公平原則,酌減並判男方應賠償30萬元。

判決指出,該對夫婦2022年8月15日結婚,當天並簽立婚前協議書,其中約定立約人承諾婚後絕不可對對方家暴,若有違反,每次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

然而女方婚後指控男方在2022年10月6日、2023年1月22日、2023年1月23日、2023年1月28日等,對女方及其女兒出手家暴,經桃園地方法院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在案,後續雙方訴請離婚,女方認定男方確實違反婚前協議,故提告要求履行協議。

士林地院法官清查相關戶籍謄本、協議書、保護令、判決及證明書等,認定雙方曾簽婚前協議、家暴、離婚等情況,相關事實堪為認定;細查保護令認定男方2023年1月28日因與女方爭吵,情緒失控翻桌導致女子膝蓋瘀傷,並未認定其他3日男子對女子有家暴。

女方母親證稱,2人簽婚前協議,是最初女方說為了小孩要報戶口,要和男方結婚,她希望給女兒一個保障,才與男方討論協議「家暴罰100萬元」,大家同意後簽字蓋章。

法官認定該協議基於兩造自由意思而為,目的是為促進婚姻關係和諧,約定內容為違背公序良俗,自屬有效;但考量家暴發生導致女方膝蓋瘀傷等,相關案發過程及行為態樣、傷勢嚴重程度等,認定該協議違約金過高,為維持公平原則,酌減為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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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記者李隆揆/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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