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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別再繳錢!「2職業工會」積欠保費 勞保局出手了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7小時前 • 發布於 8小時前

記者蔣季容/台北報導

勞保局最新統計,截至今年(2026)3月17日,有2家職業工會積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已逾繳費寬限期。(圖/資料照)

勞保局最新統計,截至今年(2026)3月17日,有2家職業工會積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已逾繳費寬限期,勞保局針對該等工會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對所屬被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依規定2家職業工會已不得繼續預收保險費,請會員注意勿向該等工會預繳。

勞保局23日指出,大台南宗教服務職業工會(位於台南市安南區)及桃園市學力提升補教從業人員職業工會(位於桃園市桃園區)2家職業工會積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已逾繳費寬限期,勞保局針對該等工會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對所屬被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勞保局強調,工會人員若涉違法情事即移送檢調單位偵辦,侵占保險費行為已犯刑法業務侵占罪,經法院判決將處有期徒刑,並沒收全數犯罪所得,請工會人員切勿以身試法。

勞保局提醒,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職業工會欠繳保險費累計月份達2個月者,不得繼續預收保險費。依上開規定,大台南宗教服務職業工會及桃園市學力提升補教從業人員職業工會2家職業工會已不得繼續預收保險費,請會員注意勿向該等工會預繳。

勞保局說明,各職業工會每月向會員收取之保險費,如未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期限彙繳至勞保局,其所屬會員被保險人申請各項給付將遭暫行拒絕給付,影響權益至鉅。為保障勞工權益,被保險人如能提供已向工會繳納保險費的相關證明(如:繳費收據、匯款單),足資證明其個人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已繳納於工會,勞保局即會發給給付;至於無法提供繳費收據或匯款單等證明者,則協調其繳清個人應負擔部分之保險費後發給,以確保被保險人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之權益。

勞保局補充,職業工會會員除須關心所屬工會財務運作、積極參與工會活動及會員大會外,應於繳納保險費時,請工會開具正式繳費收據並妥善留存,以備日後保障權益之用。工會理、監事亦應加強管理監督工會業務,並提供工會會員有關工會財務管理是否正常運作之相關資訊,共同維護工會及會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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