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擦撞聲響太小?駕駛遭控肇逃 法院勘驗畫面大逆轉
新北市一名公車駕駛某日深夜執勤時,行經三峽區路口與自小客車發生擦撞,事後未停車處理遭警方認定涉肇事逃逸,裁處罰鍰3000元並吊扣駕照1個月。駕駛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僅聽見輕微聲響,誤以為輾過坑洞,並不知已發生事故。法院審理後,親自勘驗行車紀錄器與路口監視畫面,認定駕駛難以察覺事故發生,撤銷原裁罰。
判決書指出,男子阿鎮(化名)於當天晚間9時許,駕駛營業大客車行經新北市三峽區學成路與國學街口,與另名男子駕駛的小客車發生碰撞。事故後,小客車駕駛停留現場查看,但公車仍持續行駛,警方據此認定公車駕駛未依規定處置而逃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裁處罰鍰及吊扣駕照。
阿鎮不服指出,公車車身龐大、視線死角多,事故發生當下僅聽到極為輕微的「碰碰」聲,與平日行駛時壓到坑洞或路面不平的聲響無異,且車內乘客也未出現任何反應,實無從得知右後側遭車輛碰撞,並非故意肇逃。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則主張,雙方車輛均有毀損,對方駕駛立即下車查看,顯示撞擊非屬輕微,阿鎮沒有下車確認即離去,已構成未盡注意義務,符合肇事逃逸要件。
不過,法院審理時會同雙方勘驗行車紀錄器及路口監視器畫面後發現,事故發生時,公車全程維持均速直行,車內背景僅有方向燈聲、引擎聲及風切聲,碰撞聲響相當細微,車內乘客未轉頭查看,甚至於短時間內起身刷卡下車,顯示車內人員並未察覺異狀。
此外,監視器畫面顯示,是小客車左前車頭撞擊公車右後側,撞擊位置屬公車駕駛視線死角,公車直至停靠站牌後才停車,難認駕駛已明確知悉事故發生。
法院指出,依行政罰法規定,裁罰須以行為人具備故意或過失為前提,若駕駛對事故全無認識,即難認其有逃逸主觀犯意。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阿鎮知悉事故仍離去,相關事實存有合理懷疑,應作成有利於人民之認定。法院因此認定,原裁罰認事用法尚有違誤,判決撤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