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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外價金」申報連環出錯!475億元差額惹議 金管會重罰240萬元

CTWANT

更新於 5小時前 • 發布於 5小時前 • 薛羽彤
新光人壽遭金管會裁罰240萬元。(示意圖/劉耿豪攝)

新光人壽辦理監理報表申報作業出現違規情況。金管會24日公布裁處結果,新壽未依規定自行收回並減少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俗稱「外價金」的期初餘額,相關決策過程也未落實法令遵循等內部控制機制;後續即使財報已完成修正,仍以錯誤數據向監理機關申報,兩項違規合計遭裁罰240萬元。

保險局指出,新光人壽向安定基金申報2026年1月份月報表時,將外價金期初餘額填報為560億元,相較2025年12月底的1,035億元,大幅減少475億元。

經主管機關調查,外價金屬於保險法令明定的法定負債。依行為當時「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規定,外價金僅設有提存及沖抵機制,並沒有可以逕行收回的相關規定。

不過,新光人壽在未先向法令遵循單位確認適法性的情況下,就在監理報表中自行收回並減少外價金期初餘額。保險局認定,這顯示新壽雖然已建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但實際執行時並未有效發揮功能。

金管會認定上述情況違反《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針對內部控制缺失裁罰180萬元。

除了自行調整外價金期初餘額,新壽後續申報作業也再度發生問題。新壽在2026年5月15日發布的第1季財報中,已依法修正外價金餘額,但5月20日向安定基金申報2026年4月份月報表時,仍沿用先前錯誤基礎計算的外價金數據,直到申報5月份月報表時才完成更正。

金管會認為,此舉已構成未依規定格式及內容彙報業務與財務狀況,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1第2項規定,因此再依同法第171條之1第1項裁處60萬元罰鍰。

新光人壽此次共有兩項違規遭到裁處,其中內部控制制度未有效執行遭罰180萬元,監理報表申報內容不符規定則遭罰60萬元,合計裁罰2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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