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送長輩回診當理由無效 超速48公里!吊扣車牌6月照舊
南科高雄園區中山高路段一件超速案件,引發吊扣車牌爭議。女子小盈(化名)因駕車超速逾40公里,遭警方舉發並依法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小盈不服主張自己一向依速限行駛,且車輛需用於接送長輩就醫,吊扣車牌影響生活甚鉅,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
判決書揭露,事件發生某日中午12時許,小盈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南科高雄園區中山高路段時,遭雷達測速儀測得車速高達每小時98公里,該路段限速為每小時50公里,已超速48公里,警方隨即依規定舉發。
交通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規定,裁處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小盈雖已繳清罰鍰,仍不服吊扣車牌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不知何故被測得超速,並表示家中長輩需定期回診,車輛若被吊扣,將嚴重影響照護安排,盼法院體恤實情撤銷處分。
不過法院審理後指出,該違規路段限速標誌明確,測速儀器亦經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檢驗合格,檢定有效期限涵蓋違規當日,測得車速每小時98公里,數據具高度可信性。
法院說明,依實務與最高行政法院見解,測速取締是否合法,重點在於是否於違規地點前100至300公尺間,清楚設置測速取締警告標誌,並非要求測速儀器一定設於該距離範圍內。只要駕駛人在合理距離內已獲得警示,即符合程序要件。
法院比對採證照片與空拍圖後認定,違規路段前方0.37公里處即設有警告標誌,距離測速儀約115公尺,而小盈車輛違規時與測速儀距離約20至30公尺,換算標誌與違規地點距離約135至145公尺,仍落在法定100至300公尺範圍內,足以提醒駕駛人提前減速。
法院也指出,該路段另設有一面較接近測速儀的標誌,但駕駛人不應僅以「最接近測速點」的警告標誌作為是否減速的依據,而忽略先前已設置的警示。此種設計,反而有助於避免急煞車,並不影響取締合法性。
法院認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40公里,依法即須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屬法律明定的「羈束處分」,主管機關並無裁量空間,亦不得因個案情形而免除。小盈所稱生活不便,於法無據,無從作為撤銷理由。法院認定超速事實及取締程序均無違誤,裁處吊扣車牌6個月合法,判決駁回小盈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