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需生父同意嗎? 繼父收養配偶之女案例解析
在父愛長期缺席、家庭動盪陰影下,一段遲來的「法律父女關係」終於獲得法院背書。法院日前裁定,認可一名繼父收養配偶之女為養女,並溯及收養契約簽立時生效。此案不僅是單純的家事裁定,更凸顯我國收養制度中「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的具體實踐。
據判決內容,男子阿誠與配偶小芸結婚後,長期與其女兒小晴(均化名)共同生活,並承擔實質扶養與照顧責任。三人於2025年簽立收養契約,小晴與生母均明確表達同意,因此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關係。
然而,本案關鍵爭點在於生父是否同意。依《民法》規定,未成年子女被收養,原則上須取得雙親同意,但若生父或生母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顯然不利子女,則可例外免經其同意。法院審理發現,小晴生父阿宏在離婚後不僅長期未支付扶養費,亦鮮少探視,甚至在子女幼年時期涉及不當對待與家庭暴力,導致子女身心受創。
更關鍵的是,小晴在法庭上坦言,對生父幾乎沒有實質記憶,「父親」的概念反而來自繼父阿誠。她表示,生活中大小事情,阿誠都記在心上,遇到困難時總是第一個站出來,讓她真正感受到父親的存在。這段陳述,成為法院判斷親情依附的重要依據。
此外,小芸證稱,離婚後獨力扶養子女,甚至一度因經濟壓力申請貸款,所幸有親屬協助度過難關。對比之下,生父不僅未盡責任,還另組家庭,與小晴幾乎斷絕聯繫。法院據此認定,生父已長期處於「功能性缺位」,符合免經同意的法定要件。
從法律面觀察,本案體現《民法》第1076條之1但書的適用精神,也呼應第1079條強調的收養實質要件。法院審酌,小晴自幼由母親及家庭支持系統撫養,近年與阿誠建立穩定親子關係,收養不僅形式合法,更具實質家庭功能,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特別強調「情感依附」的重要性。相較於血緣關係,司法實務愈來愈重視實際照顧與心理連結。當生父長期缺席,而繼父已實質履行父職,法律亦應回應這樣的現實,給予制度上的確認與保障。
最終,法院裁定收養關係成立,並溯及契約簽訂時發生效力,意味著小晴在法律上正式成為阿誠之女,享有完整親子權利義務,包括繼承、扶養與身分認同。
整體而言,此案不僅讓一段重建的家庭關係獲得法律肯認,也再次提醒,收養制度的核心不在血緣,而在於「誰真正成為孩子的依靠」。當法律與情感交會,司法的角色正是讓孩子的成長,有一個更穩固的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