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國安法】現役軍人違犯加重其刑 增訂鼓吹戰爭罰百萬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
為因應境外敵對勢力滲透,行政院會昨日通過攸關「國安17項因應策略」的《國家安全法》等4項修正草案,擴大懲罰範圍及力道。其中,《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明定任何人不得以實體、網路鼓吹戰爭,違者最高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並明定,現役軍人或公務員故意犯國安法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此外,《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修正草案新增現役軍人如以言語或科技方法等方式對敵人為效忠的表示,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院會昨日通過攸關「國安17項因應策略」的《國家安全法》等4項修法草案,在《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增訂鼓吹戰爭言論的行政裁罰,草案明定,維護國安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實體及網路,任何人不得公開鼓吹、倡議或支持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對中華民國發動戰爭或採取非和平手段消滅中華民國主權。
若出現鼓吹戰爭相關言論,草案明定,經內政部會商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認定違反規定者,將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針對網路內容涉及鼓吹戰爭言論或公開散布危害國家安全的錯假訊息、為中共從事具政治目的的宣傳者,草案也增訂網路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應依令採取相關措施,違反最高也可開罰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現行軍公教與退將等若涉犯國安的罪責,必須待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後才能剝奪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的規定,草案則明定,相關人員遭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責時,無需等待定讞,就能自宣示判決日起,暫停發給其退休(職、伍)給與的半數。另外,草案規範,現役軍人或公務員故意犯國安法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另《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修正草案,明定現役軍人如以言語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表示,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提高不盡其應盡的責任而降敵罪者,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外,並增訂預備與陰謀犯處罰規定,補強軍人違反效忠國家義務法律規範。
此外,基於國家安全政策與軍人忠誠義務,《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4條、第25條及第41條修正草案,把軍官、士官於現役或停役期間,涉犯《國家安全法》第13條第1項所列的罪責,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即不發退除給與,退伍後才予判刑確定者,喪失其領受退除給與權利,已支領部分,一併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