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中國國籍遭拒 ?內政部:李貞秀應提出佐證證明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民眾黨新科立委李貞秀今天宣誓就職,由於她原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籍,可否行使立委職權備受關注。內政部回應,若李貞秀遭拒絕受理放棄國籍,亦應提出相關佐證證明,以確認其於2月3日到職前,已著手辦理放棄中國國籍,內政部今日再函請立法院秘書長,協助提供已辦理的佐證資料。
李貞秀上午報到後受訪表示,賴政府未比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要求中配適用國籍法,為此她特地飛回出生地、中國湖南省衡陽市衡南縣,先後赴縣級、市級公安局辦理放棄國籍,但不被受理;如同陸委會所言,沒有中配因為台灣身分,成功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內政部今天下午透過新聞稿表示,擔任我國民選公職即應遵守我國「國籍法」第20條規定,提出已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國籍之書面證明;若其遭拒絕受理,亦應提出相關佐證證明,以確認其於2月3日到職前已著手辦理放棄中國國籍。
內政部指出,「國籍法」第20條禁止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我國公職,欲任公職者應於到職前辦理放棄我國以外之國籍,立法委員也應遵守此規定,以確保公職人員對國家之單一忠誠義務。
內政部表示,已於115年1月30日函請李貞秀確實依規定辦理,復於2月2日下午將「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表」送達立法委員李貞秀國會辦公室。另因其說明已向中國大陸辦理放棄國籍,今天再函請立法院秘書長協助提供已辦理之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