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遭詐欺集團以舊名新辦銀行帳戶洗錢 二審逆轉改判無罪
黃姓男子的父親因病需錢孔急,前年9月在臉書看到貸款廣告,將自然人憑證及身分證資料等寄送給對方,遭詐欺集團用來新辦銀行帳戶作為洗錢帳戶,致5人被騙49萬餘元,一審被判4月並科罰金1萬元,但他得知遭冒名申辦帳戶即已報警,二審認無法確認他有幫助洗錢犯意而獲判無罪。
黃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犯行及犯意,指他因用錢孔急需給付龐大醫藥費,而誤信對方是向銀行辦理貸款而交付自然人憑證、個人資料,不知道他所提供相關資料,結果是提供他人申設銀行帳戶用以收付款項。
法扶律師為他辯護,詐騙集團騙取黃自然人憑證及身分證件等資料後,刻意以黃的舊名向銀行申辦開戶,更將銀行可能會聯繫管道,如通訊地址及電話,均填載非其通訊地址及電話,銀行竟未察覺證件與開戶名字為何不同等異常,也未有所警覺而主動與黃本人聯繫確認。
法扶律師認為,銀行貿然審核通過該帳戶,自不得將銀行缺失轉嫁給黃,黃自始自終蒙在鼓裡,黃得知遭騙旋即向警方報案,可見他並無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犯意。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黃遭以舊名在銀行開設該帳戶,並非是由他本人親自前往銀行開設辦理,而是以其自然人憑證插拔讀卡機進行驗證,且開戶驗證時所留存行動電話門號並非他所有,留存簽帳金融卡寄送通訊地址也非其住居所,黃辯稱其並無管道可知悉其名下有申設該帳戶等語,並非全然無據。
合議庭表示,黃辯稱其是因名下另家銀行帳戶無法使用,經行員告知因他新設銀行帳戶遭警示,但他從未申辦該銀行帳戶,前往銀行了解後才知道遭他人以其舊名冒名申辦帳戶,即向警方報案,也有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為證。且無其他積極具體證據,足以證明他確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犯行,撤銷原判決,認黃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