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名沒指印的口述遺囑有效嗎? 法院實務判決案例解析
一名女子因突發重症緊急送醫,尚未進入手術室即病況急轉直下,在生命垂危之際,當場口授遺囑,將名下不動產全數留給交往多年的男友。事後遺囑效力引發爭議,遺產管理人質疑程序不完備,雙方對簿公堂。法院審理後認定,該口授遺囑符合民法規定,屬於有效遺囑,判決男友勝訴。
判決指出,男子阿劍主張,遺囑人小芹(均化名)為其多年交往的女友,名下擁有數筆不動產。小芹因身體不適前往醫院就醫,經醫師診斷需立即接受心導管手術。小芹自覺生命可能不保,就在急診室內指定兩名見證人,當場口授遺囑,明確表示名下房產全數由他單獨繼承,並交代部分飾品分贈親友。
不料,遺囑完成後不久,小芹尚未正式接受手術即需急救,歷經一個多小時仍回天乏術,當天不幸離世。由小芹無法定繼承人,亦無法召開親屬會議,法院後續選任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
然而,遺產管理人否認遺囑效力,主張小芹仍有時間以其他方式立遺囑,且遺囑未按指印、僅一名見證人出庭作證,程序疑有瑕疵,因此請求駁回阿劍之訴。
對此,法院審酌相關證據及證人證述後認為,口授遺囑依法須在「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下為之,且需兩名見證人,並由其中一人筆記遺囑內容。經查,本案遺囑記載完整年月日,並有兩名見證人簽名,其中一人到庭證稱,小芹在確定需緊急手術後,自覺可能無法撐過,才臨時交代遺囑內容,且製作過程全程清楚、意思明確。
法院指出,口授遺囑並不以遺囑人簽名或按捺指印為必要要件,亦不要求遺囑內容須完全憑空口述,只要能確認遺囑為本人真意,即屬合法有效。至於另一名見證人雖已過世,但依現有證述與身分背景,足認其當時具備見證能力,並未影響遺囑成立。
法院認定,小芹從確定需手術到死亡僅短短數小時,甚至來不及接受實際治療,足證其立遺囑時確處於生命危急狀態,完全符合民法對口授遺囑的要件規定。綜合全案,法院認為該遺囑形式、內容及製作過程均符合法律規定,亦未曾撤回,因此,判決確認小芹所立口授遺囑為真正有效,阿劍請求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