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開門瞬間跟進屋 房東:談事情!法官:侵入住宅有罪
一名房東因租屋糾紛,竟趁房客開門時尾隨進屋討論問題,還在玄關處與房客對峙不肯離開,最後遭報警處理。案件經法院審理後認定,房客即使租約已終止但仍居住在屋內,仍享有住宅安寧權,房東未經同意闖入已構成「無故侵入住宅罪」,判處罰金5000元,可易服勞役。
判決指出,男子阿鎮於2023年底將房屋出租給一對租客小明與小杰(均化名),租約原訂至2026年年初。不過雙方後來因租賃糾紛,在2024年協議提前終止租約,但房屋尚未完成點交,兩名租客仍繼續住在屋內。
2024年某晚間6時許,阿鎮前往該處與租客討論房屋返還、租金欠繳與冷氣修繕等問題。雙方先在大樓一樓談判,但未能達成共識,小杰隨後返回住處。沒想到阿鎮竟跟著搭電梯上樓,並在小杰開門進屋時尾隨進入屋內玄關。
租客見狀當場要求離開,但阿鎮仍站在玄關處不願離去,雙方一度僵持。小杰最後報警求助,警方到場後才結束這場衝突。阿鎮在法院審理時否認犯罪,辯稱自己是受租客邀請進屋討論事情,且租客精神狀況不穩,甚至懷疑兩人可能有吸毒問題,因此才留在現場等待警方到來。
不過法院勘驗現場錄影與相關證據後認定,當時雙方是在一樓談判未果後,租客才返回住處,並沒有邀請房東進屋。阿鎮是在租客開門進屋時自行跟隨進入,且租客已明確要求他離開,仍未退出住宅。
法院指出,刑法侵入住宅罪保護的是住居安寧與居住管理權,即使居住者未必擁有房屋所有權,只要仍在實際居住中,就有權決定誰可以進入住宅。因此即便租約已終止,房客在尚未點交搬離前,仍受法律保護。房東若認為房客積欠租金或占用房屋不還,應透過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等合法途徑解決,而非以私力方式闖入屋內。
至於房東主張租客有吸毒或精神異常情形,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案發當時兩人精神狀況異常,因此不予採信。綜合各項證據,法院認定,阿鎮未經同意侵入租客住宅,且在被要求離開後仍停留在屋內,已構成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罪。但法官考量,阿鎮闖入住宅的動機主要是為了處理租賃糾紛,並非惡意滋事,且停留時間不長,因此,量處罰金5000元,可折算勞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