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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不動產交易糾紛!前屋主隱瞞凶宅照賣 水電工一句話揭真相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6小時前 • 尹維源

一起不動產交易糾紛,因「凶宅未揭露」引爆鉅額價金爭議。婦人阿琴(化名)以1260萬元購屋入住多年後,意外從水電工口中得知,住家竟曾發生輕生事件,讓她身心備受衝擊,憤而提告。法院審理後認定,賣方阿銘(化名)明知房屋為凶宅卻刻意隱匿,已構成重大交易瑕疵,判決應減少價金250萬元。

判決指出,阿琴於透過房仲業者,由母親代理與男子阿銘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購入一處房屋與土地,總價1260萬元。簽約當時,雙方並附上調解筆錄,說明前手買方因「屋內有未明確瑕疵」解約,仲介與賣方並口頭解釋,僅是前屋主在屋內自然死亡,非屬凶宅,並於現況說明書中勾選「不知有非自然死亡情事」。

阿琴因此放心付款、完成過戶並入住,直到4年多後,阿琴因修繕水電工程,工人卻直言該屋為凶宅,她才驚覺多年來住進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的房屋,造成長期心理壓力。阿琴主張,阿銘明知系爭房屋曾發生清事件擔保責任,依法請求減少價金250萬元。

阿銘則抗辯指出,所謂凶宅應以「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為判斷基準,該事故發生於20年前,距其取得所有權已有十多年,且其持有期間並無凶殺或輕生情事,亦曾向鄰居、警方及凶宅網站查證,未發現相關紀錄,因此勾選「否」並未違反告知義務。

不過,法院調查刑事案件證據後,認定阿銘的說法難以採信。前屋主與證人均具結證稱,前屋主出售房屋時,已明確告知阿銘其配偶曾在屋內輕生死亡,並因此將原本開價1100萬元的房屋,大幅降價至750萬元成交。證詞顯示,阿銘早已知悉房屋為交易市場俗稱的「凶宅」,卻仍於出售時對阿琴隱匿關鍵事實。

法官指出,依一般不動產交易觀念,曾發生兇殺、輕生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事件的房屋,雖未必影響物理結構,但會造成居住者心理不安,並明顯降低市場接受度與交易價格,屬於法律上所稱的「物之瑕疵」。賣方明知卻不告知,即須負瑕疵擔保責任。

至於減價金額,法院審酌阿銘當初向前手購屋時,已因凶宅因素減價約3成,兩造交易價金為1260萬元,阿琴請求減價250萬元,約占總價2成,比例尚屬合理,判准其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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