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慘遭父親摸胸約2秒 用紙寫下日期向社工反映 讓父親栽跟頭
台南有名未滿12歲女童去年8月間在住家客廳與哥哥玩時,遭父親以手隔衣摸胸約2秒,嚇到她說不要,父親就把手移開了,她用紙寫下日期,向家訪的社工及姑姑、姑丈反映,父親辯稱可能下床不小心碰到,法官認明顯與不慎觸碰方式不同,認他成年人故意對兒童性騷擾罪處判刑8月。
父親矢口否認有對女童性騷擾,他辯稱,當天睡在客廳內木椅上,且那時晚上沒有開燈,他可能下床不小心碰到女童胸部。
女童偵訊時說,那時候父親在客廳內看電視,她和哥哥在玩,她當時有穿短袖上衣、長褲,父親就用右手隔著衣服摸她胸部約2秒,她有跟父親說不要,父親就把手移開了;她之所以記得日期,是因為她那天有用紙寫下來,這件事情她有告訴社工、姑姑跟姑丈。
台南市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對女童創傷評估,稱女童案發後感到奇怪、不舒服及有噁心感等情緒反應。
女童哥哥證稱,妹妹有跟他說父親摸她的胸部。姑姑說,因為社工做家庭訪視時,詢問弟弟與子女如何相處等問題時,我們問女童父親有沒有碰到她身體,女童才告訴我們說父親有碰到她胸部2秒鐘,女童表示她有跟父親說不要,後來父親就有把手收回去。
台南地院指出,女童年紀尚輕,身心發育未臻成熟,就性知識及經驗猶屬懵懂,然而,她的證述,若非確有親身經歷,不可能有如此具體指訴;且依其年齡來看,且為父女關係,難認彼此間有何過節、糾紛,應不會有做出故意誣陷被告證述內容。
台南地院表示,依證人證言可知,女童確實有向證人陳述遭父親摸胸行為,而女童因年紀尚小,對於性理解程度、被害反應及感受,乃至處理方式,未必與青少年晚期或已成年被害人相同,所以未於第一時間向親友訴說,而是於社工家訪時經由成人引導下才將此事吐露,是可以理解的。
同時,父親觸摸女童胸部方式,明顯與一般常人不慎觸碰到他人胸部方式有別,可見他有故意觸碰女童胸部行為。
台南地院審酌,父親本應對女童善盡保護教養之責,使她能在健全家庭環境中成長,竟為逞一己性慾,罔顧幼女心理人格發展及心靈感受,對未成年女童性騷擾,已對她造成身心極大壓力及傷害,且遭此侵害後所生潛在心理偏差影響,更加無法彌補,自不宜輕縱。法官認他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性騷擾罪判刑8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