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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證實是親生女 卻不能分父親遺產!法院揭「關鍵原因」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3月19日02:00 • 尹維源

一場看似單純的家族遺產爭奪,卻牽扯出數十年前的婚姻、收養與血緣之謎。一名男子過世後留下房產與存款,其子與女兒為繼承問題對簿公堂。兒子主張妹妹其實並非父親法律上的子女,甚至指出當年的收養程序本身就不合法。法院審理後認定,該收養關係確實無效,女子在法律上並非亡父的子女,因此不具繼承權。

判決指出,男子阿成於2024年過世,妻子早年離世,名下留下房地與存款等遺產。阿成生前與妻子育有一子阿宏與一女小珍(均化名),兩人原本被視為兄妹,但在父親過世後,阿宏卻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小珍對父親並無繼承權。

阿宏指出,母親當年尚未離婚時,與他的父親阿成發生感情並懷孕,小珍因此出生。但因法律推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的子女,依法仍被視為母親與前夫的婚生子女,因此戶籍上小珍的父親一直是母親的前夫。後來母親與他的阿成結婚。為了讓小珍名義上成為父親的孩子,兩人於1969年簽署收養契約,讓父親收養年幼的小珍。

法院審理後發現,該收養程序存在重大法律問題。首先,小珍在法律上早已被推定為母親與前夫的婚生子女,而該身分從未透過「否認子女之訴」推翻,法律上始終有效。

法官指出,依法律規定,在婚生推定未被法院判決推翻前,任何人都不得否認該親子關係,因此阿成即使是小珍的生父,也不能以認領方式讓小珍成為自己的子女。

更關鍵的是,收養契約簽訂時,小珍尚未滿7歲,依法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同意。但當時的收養文件僅有母親簽名,並未取得法律上父親的同意,程序上並不合法。

法院指出,依DNA鑑定結果,小珍確實是阿成的親生女兒,那麼由親生父親收養親生子女,本身也違反傳統倫理與法律原則,依法同樣無效。綜合上述理由,法院認定,小珍與阿成之間既無有效收養關係,也無法律上成立的親子關係,因此小珍並非阿成的繼承人。

至於阿宏原本同時提出遺產分割請求,但法院認為既然小珍不具繼承資格,老成的繼承人只剩阿宏一人,因此遺產自然由阿宏單獨繼承,無須再進行分割,該部分請求因此被駁回。法院判決,確認小珍對阿成的繼承權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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