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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邀女網友進屋躲雨伸狼爪!還辯「你情我願」下場慘了

EBC 東森新聞

更新於 7小時前 • 發布於 7小時前

高雄一名男子阿明(化名)與女網友小花(化名)相約見面,由於當天下雨,邀約女方進入家中避雨,卻突然伸出狼爪,違反對方意願強行發生性行為,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將他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阿明不服上訴被駁回。

辯稱你情我願 關鍵對話反成證據

根據判決書,阿明於2022年5月間,與小花透過社群軟體認識後相約見面,並在對方暫避雨勢進入其住處後,違反對方意願強行發生性行為,已構成刑法強制性交罪。阿明在庭上辯稱雙方為合意性交,他先詢問小花能不能發生關係,對方回答「嗯」,並沒有違反小花的意願,質疑僅憑小花單一指述不足採信。

小花則表示,事發當天有下雨,去阿明家避雨,當時大概是2022年5月2日的凌晨,原本打算等雨停就走,小花休息到一半醒過來的時候,看到阿明在摸她的胸部、下體,她都有反抗並推他,後來阿明脫她的衣服,正當對方脫褲子時,小花想趁機逃跑但又被抓回來,最終性侵得逞,也強調事發前阿明沒有問是否可以發生性行為,自己也並未同意。

法院檢視相關證據後,認為阿明說法難以成立,其中一項關鍵證據,是案發後雙方在社群平台上的對話紀錄,阿明曾傳訊表示「對妳造成傷害」、「會負責」、「用錯方法」等語,若真為合意性交,阿明不可能作出如此帶有歉意與自責的回應。此外,小花在案發當日即報警並完成指認,並拒絕讓阿明載送返家,改由友人接送,也被視為重要佐證,顯示雙方關係在事件後已明顯轉變。

被害人未呼救、不抗拒 法院:不能作為無罪理由

法院指出,性自主決定權是受法律高度保障的基本權利,任何性行為都必須建立在「清楚同意」的前提下,若未取得對方清楚、自由意志下的同意,即便對方沒有激烈反抗、沒有立即報案,或事後仍有聯繫,都不能據此推論為「合意性交」。

針對阿明主張小花未大聲呼救、未立即離開現場,甚至事後仍與阿明聯繫,法院認為,性侵害發生時的情境、環境與心理壓力,會影響被害人的反應,不能以「沒有激烈反抗」作為否定犯罪的依據,特別是在陌生環境或深夜時段,被害人難以預期是否能獲得協助,此外,被害人在創傷後仍與加害者保持聯繫,在實務上並不少見,不能據此推論其當時同意發生性行為。

未與被害人和解 量刑維持不變

法院表示,一審已綜合考量犯罪手段、對小花造成的傷害,以及阿明犯後態度等因素,判處3年6月徒刑,並未逾越比例原則;二審期間,阿明仍否認犯行,且未與小花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量刑基礎並無改變,因此維持原判,阿明不服再上訴結果遭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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