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免坐牢!持有未成年不雅片緩刑4年確定 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理由曝光
藝人黃子佼向「創意私房」論壇購買2341個未成年不雅影片,一審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8月徒刑,高等法院二審考量黃子佼與37名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論罪判刑1年6月、緩刑4年。檢方主張不應該給緩刑,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今(7)日駁回上訴,黃子佼緩刑確定。
黃子佼購買未成年不雅影片案件,法院在一審認定,黃子佼持有的47少女不雅影片中,可辨識身份的少女為35人,被拍攝的性影像檔案多達2259個,年齡介於10到17歲,性影像內容包含裸露胸部、性器、接觸性器或性交,並可輕易辨識臉部、身體特徵,甚且包含學校制服、學生證、社群網站資料、手寫個人年籍等個資,因此去年依《兒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判刑黃子佼8月,併科罰金10萬元。
黃子佼提起上訴,力拚二審輕判6月以下得易科罰金,高院二審考量黃子佼和37名少女全和解並賠償損失,且被害人均同意給予緩刑,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論罪判刑1年6月、緩刑4年,命他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8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並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黃子佼不用入獄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原因一次看
高檢署雖提起上訴,認為黃子佼犯行對於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侵害甚鉅,不能僅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賠償完畢,即予以緩刑,因此提起上訴。最高院今駁回上訴,黃子佼緩刑定讞。
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之採證認事,與相關證據法則無違,據以論處之罪刑,並諭知附條件緩刑之裁量,於法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爭執原判決諭知緩刑為不當,黃子佼上訴意旨爭執原判決之論罪違法,無非係就原審採證認事、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詳細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最高法院指出,本件關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重罪部分之上訴既從程序上駁回,則與之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輕罪部分,本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之審理,該部分之上訴同非合法,亦應從程序上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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