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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留8筆房地全給弟弟! 長子怒告遺囑造假逆轉繼承結果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6月21日05:00 • 尹維源

一戶人家因為母親身後留下的數筆土地與房產,導致爆發激烈爭產風波!長子阿榮與兩名弟弟阿德、阿成(均化名)為此對簿公堂。阿榮主張,母親生前所立的「公證遺囑程序違法」,他質疑見證人根本未盡見證職責,導致遺囑內容失去法律效力。

判決指出,婦人阿馨於2019年在民間公證人事務所立下公證遺囑,將名下7筆土地及1棟建物留給兩名兒子阿德與阿成,並在遺囑中表示長子阿榮因涉及侵占財產、偽造文書及不孝等情事,應喪失繼承權。阿馨在2023年過世後,兩名兒子依據該份公證遺囑迅速完成不動產移轉登記。

阿榮主張,母親生前長期由自己與妻子照顧,直到晚年才與弟弟輪流同住,母親過世前的醫療與生活照料也大多由他負責。他認為弟弟私下安排母親製作遺囑,且見證人並非母親指定,遺囑內容也疑似事先準備完成,未依法律規定由母親親自口述。

庭審期間,遺囑見證人出庭作證時坦承,自己原本是代書事務所助理,當天只是因為代書要求而前往擔任見證人。他表示不認識立遺囑人,也沒有仔細聆聽遺囑內容,甚至坦言「我就是負責簽名」、「沒有仔細看內容」、「沒有融入整個過程」。

法院認為,依民法規定,公證遺囑須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全程參與,並確認公證人筆記內容與立遺囑人真意相符。見證人的職責不只是簽名而已,而是必須親自見聞整個製作過程,確保遺囑確實出於立遺囑人真意。

法官指出,該名見證人雖然人在現場,但從其證詞可知,他並未注意遺囑內容,也未確認立遺囑人的口述與公證人記載是否一致,甚至連現場討論內容都毫無印象,顯然未實際履行見證人職責。

法院指出,該名見證人已屬「事實上缺格」的見證人。扣除她之後,整份公證遺囑只剩下一名有效見證人,不符民法規定至少兩名見證人的法定要件,因此,遺囑成立要件欠缺,依法應認定無效。

法官因此判決,確認該份「公證遺囑無效」,並命阿德、阿成將先前依遺囑辦理的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全部塗銷,回復到繼承人公同共有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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