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不償失!為多賺800元 租車行女店長偷改合約遭判刑
高雄市一名機車行張姓女店長因發現客人租機車騎了超過300公里,她為想多賺800元,竟事後擅自在合約書上手寫「里程限制」,反遭客人當場打臉,未料她惱羞成怒對客人飆罵,反遭客人報警提告,因此觸犯偽造文書罪,遭判刑3個月刑期。
據了解,這家位於凱旋公園旁的重機租車行,去年4月5日將一輛本田CRF150越野檔車以一天1千元租給一名黃姓男客人,沒想到隔天還車時,張姓女店長發現機車里程被騎了超過300公里,不滿客人騎太遠,她竟乾脆在合約書上「加料」手寫限制里程,企圖多收800元。
黃男指出,店家在合約與口頭上皆未告知使用里程限制,當要求女店長出示合約時,竟被嗆是奧客,甚至被遭三字經問候,但當下他已先將放在桌上的合約偷拍下來,並立刻打電話向老闆求助,老闆也在電話中同意客人直接看合約,沒想到折返店內再次要求女店長出示合約時,赫然發現上頭多了一行手寫字「限200公里」,被他當場揭穿,女店長因此惱羞開嗆「會找人弄你、死窮鬼」,隨後將他趕出店外。
判決書指出,雙方簽約時並未約定里程上限,但女店長事後發現黃男騎車「跑太遠」,因此要求加收800元費用,要求出示合約卻遭拒,黃男因此趁女店長不注意時,偷拍下放在桌上的原始合約,隨後到店外打電話給機車行老闆投訴。
女店長擅自更改合約內容後,還理直氣壯地指著合約稱「明明就有寫」,沒想到黃男當場拿出不到10分鐘前偷拍下的原始合約,當場揭穿女店長說謊,女店長見東窗事發,惱羞成怒對著黃男飆罵並叫其「滾蛋」,黃男因此憤而報警。
張女開庭時辯稱有口頭向客人提里程限制,會事後手寫「限200公里」是為了「紀錄爭議」並非變造,也未瞞著客人偷改合約。矢口否認詐欺取財及偽造文書。
不過法官比對黃男提供的照片,發現原始合約上的確沒有手寫字,認定張女是有意隱瞞後行使變造文書。
法官審理後直呼女店長絲毫沒有悔意,認為她從事租車業,明知行駛里程數為計算租金及相關費用的重要依據,卻未能於契約書上妥適約定避免爭議,在被客人拒付800元後,僅因不甘損失,就擅自變造私文書欲詐取800元。
不過由於事後她賠給客人3萬元達成和解,因此最終依偽造文書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但因她犯後態度不好,為了讓她記取教訓,因此法官不給予她緩刑,希望她自我約束不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