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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跌倒急返家 超速44公里吃罰單!女駕駛求撤單連2敗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2天前 • 尹維源

嘉義縣一名女子小芝(化名)因家中突發事故,駕車超速趕返住處救援,不料卻因此吃上重罰,遭吊扣車牌6個月並處1.2萬元罰鍰。小芝不服裁罰,主張行為屬於「緊急避難」,一路提起行政訴訟及上訴,但法院認定其上訴理由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裁定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

判決指出,小芝於某日下午3時許,駕駛小客車行經嘉義縣台37線南向4公里處,該路段速限為每小時60公里,警方測得其車速高達每小時104公里,超速幅度逾40公里。警方依規定,分別開出兩張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裁處。

監理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等規定,對小芝裁處罰鍰1萬2000元,並命其參加交通安全講習,同時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小芝不服,循行政救濟途徑提起訴訟,但行政訴訟判決,認定裁罰並無違法,駁回其訴。

小芝因此提起上訴,主張案發當時其配偶重傷在家休養,卻不慎於二樓跌倒,情況緊急,為避免延誤救護與消防人員破門搶救的黃金時間,才會一時疏忽超速,屬不得已之緊急避難行為。她並表示已深切反省,且完成交通安全講習,考量該車輛為家中唯一代步工具,盼法院能體恤救人動機,酌情撤銷裁罰。

然而,法院審理後指出,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必須具體指出原判決違背哪一項法令,或屬於法定「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

但小芝上訴理由,僅重複原審已審酌並不採信之主張,並未明確說明原判決有何法規適用錯誤,亦未具體揭示相關條文或構成要件。法院認為,小芝的上訴內容屬於泛稱原判決不當,未對違法之處提出具體指摘,難認符合法定上訴要件,依規定應認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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