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議員黃紹庭詐1455萬助理費確定緩刑 褫奪公權3年今年無法再選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國民黨籍現任高雄市議員黃紹庭,任內被控詐領助理費1455萬元,一審高雄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二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年1月維持2年刑,僅將緩刑條件由支付國庫150萬元提高為200萬元;最高法院今日駁回被告上訴,黃紹庭確定緩刑,無須入獄。
不過,褫奪公權自判決確定日起生效,且緩刑效力只及於「主刑」2年徒刑,不及於「從刑」褫奪公權,黃紹庭將被高雄市議會解職,3年內不得參選民代或擔任公職,今年市議員選戰確定缺席。
判決指出,黃紹庭自2014年12月25日起,擔任高雄市議會第2屆至4屆議員期間,以人頭助理、低薪高報等手法,向市議會詐領助理補助費共1455萬元,4名助理配合黃紹庭服務處的規畫,交出薪資帳戶存摺及印章,交由黃紹庭、李淑慧及服務處人員統一控管,服務處向議會「低薪高報」助理費,藉以詐領補助費,扣除助理的實領現金後,差額則留存於服務處運用。
檢調2024年9月26日發動搜索約談,但黃紹庭當日一早即搭機前往中國廈門,隔天自拍影片澄清後失聯,直到9月29日才返台到案,檢方複訊後聲押禁見獲准。同年11月底,檢方偵結起訴黃紹庭等人,高雄地院接押後裁定黃150萬元交保。
黃紹庭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雄院去年6月將他判處2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條件是義務勞務240小時、支付國庫150萬元。黃妻李淑慧被判處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條件是接受5場次法治教育、支付國庫40萬元。檢方認為量刑過輕,提起上訴。
二審高雄高分院今年1月27日宣判,維持黃紹庭2年刑期、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支付國庫則加碼為200萬元,李淑慧維持一審原判。
黃紹庭夫婦等人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已詳盡說明緩刑及附帶條件的理由,裁量適法,沒有違誤法令,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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