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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城案》檢方要扣押鼎越開發土地失敗 鼎越抗告成功理由卻不是主張柯文哲無罪

信傳媒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陳逸平
柯文哲市府任內通過的20%容積獎勵給京華城,今年5月22日被蔣萬安市府撤銷了,反而使得檢方難以對這塊土地扣押。(攝影/鄭國強)

京華城案仍在進行中,就在一周多前,京華城土地的地主、中石化子公司鼎越開發再度抗告成功,案子發回地院重審,檢方目前還不能扣押那塊土地。

台北高院9月15日做出裁定,根據115年度抗字第1470號判決,「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方還不能以犯罪所得為理由扣押京華城的土地。

京華城公司在2021年11月將土地移轉所有權登記予鼎越公司。檢方認為 鼎越公司所獲得之不法容積獎勵20%,換算利益約為121億545萬6,748元,為了避免將來判決確定後討不回這筆錢,必須先「扣押土地」以防脫產。

整個案情在於,當年都委會通過容積獎勵時,土地所有權人是「京華城公司」;後來京華城把土地賣給同集團的「鼎越開發」。檢方一審勝訴,是因為在先前的審理中,因為京華城的建築執照還在,法院原本認為「不法利益確實依然存在」,所以扣押有理。

再者,雖然鼎越把土地信託給新光銀行辦融資,但實質上的經濟價值仍歸鼎越,所以信託給銀行並不能當作「免死金牌」,理論上依然可以當成責任財產扣押。

但這次高院認為,所謂的「容積獎勵」被蔣萬安市府撤銷了,台北市政府在 115年5月22日 已撤銷該細部計畫案,並追溯自 110年11月2日 起生效。京華城公司因此不服,向內政部提起了訴願,案件目前還在行政救濟程序中。

既然如此,從判決書看,法官心證可能是,如果容積獎勵撤銷了或變更了,檢方原本主張的「121億元不法所得」到底還剩多少?因此,原本的 20%容積獎勵已經失效,鼎越公司是否仍有「不法利益」存在,變得有疑問。檢方現在就要求扣押,未免太早下定論。

不過,在本案中最新被迫涉入的財團為台新金控,也就是現在的台新新光金控,雖然台新和新光金控合併了,新光銀行和台新銀行還沒合併,京華城的土地,是信託給新光銀行,而新光銀屬於台新新光金控旗下銀行,對董事長吳東亮來說,併購新光金之後,台新新光金控正式被牽扯進這個案子,這可能是吳東亮當時始料未及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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