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修重病身亡!她8天領54萬挨告吞遺產 法官還清白:是幫還債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一名女子在表姪女死亡後8天內,拿提款卡分28次領走54萬元銀行存款,遭表姪女的姊姊提告,女子到案後表示,自己是受死者生前託付,代為清償其積欠寺廟住持約60萬元的債務;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確實將款項全數轉交債權人,主觀上無不法所有意圖,判決無罪。
判決指出,該名女子於去年7月10日晚間7時許死亡,其遺產依法由姊姊單獨繼承。被告為死者的表舅媽,兩人同在禪寺修行。被告明知女子已死亡,未經繼承人同意,從7月10日至7月17日共8天內,持其提款卡以「跨行提款」方式,接續提領28筆款項,總計54萬1,050元,涉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罪。
不過被告堅決否認犯行,辯稱死者生前積欠女住持約60多萬元債務,承諾代其清償,死者生前即囑咐她以保險解約金還債,並將提款卡交她保管。她強調,領出的每一筆錢都當天立刻轉交給女住持,「完全沒有放進自己口袋」。
法院調查發現,死者確實因重病陸續向廟方女住持借款約60萬元,不僅將人壽保險受益人變更為被告,生前自書遺囑要將財產捐給住持。更關鍵的是,被告同時還幫死者保管她的郵局帳戶,內有63萬元遠高於本案帳戶,但她一毛未領,反而將郵局存摺、提款卡及領出的50萬1,471元保險金全數交給住持,住持再轉交告訴人。
法官認為,從被告未動用更高存款的郵局帳戶、主動轉交保險金等行為,可認定她主觀上是受死者生前所託清償債務,且提領款項全數交給債權人,並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與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構成要件不符,因此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