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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憲訴法修正案人數門檻「違憲」 憲法法庭:掏空大法官釋憲權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司法院今下午3時由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吳定亞召開記者會。(記者楊心慧攝)

〔記者張文川、楊心慧/台北報導〕立法院去年十二月廿日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規定須至少十名大法官才能評議,須九名大法官才能作成違憲宣告;憲法法庭今天宣告憲訴法第卅條第二項的人數門檻規定「違憲」,封鎖、阻礙大法官行使職權,掏空大法官的憲法解釋權,將會導致立院通過的法律位階,反而凌駕憲法、居於實質最高法律位階的嚴重後果。

憲法法庭判決理由指出,憲法訴訟法既然是國家法律體系的一環,在不牴觸憲法的前提下,大法官自應尊重,不得一概摒棄不用,然而,憲法既是國家最高位階的法規範,則用以規範大法官解釋憲法程序的憲訴法,自是必須以能維護憲法的「最高法」位階為前提。

判決指出,若憲訴法的規定導致大法官行使職權被封鎖、阻礙,或不能妥適宣示憲法內涵,即屬違背憲法,大法官就不應受違憲法律的拘束,否則立法機關即可透過制定、修正不符合憲法的憲訴法,來封鎖、阻礙大法官行使職權,掏空大法官的憲法解釋權,擺脫憲法對立法院議決的一切法律案(含預算案)的控制,將使憲法的最高法位階性落空,立院通過的法律,位階反而居於「實質最高法」的嚴重後果。

憲法法庭指出,既然憲訴法第卅條第二項本身,是本件違憲審查的標的,從法律適用的邏輯而言,當然不能作為審查該項是否違憲的程序規範,否則將使這個門檻同時扮演「程序規範」與「審查標的」雙重角色,造成自我審判的循環論證、自我矛盾的荒謬結果。

判決指出,大法官審查此項門檻的規定是否合憲,自是不受新修第卅條第二項的限制;若要把它當做程序規範,則須以認定其合憲為前提,但經大法官實質審查,這項規定已然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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