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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隔13小時以上…男自認酒精早已消退開車 事故報警酒測竟超標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1月31日08:07 • 發布於 01月31日08:01

吳姓男子去年2月底開車上路,因事故主動報警,經酒測超標當場遭舉發,台南市府交通局裁罰3萬、吊扣駕照24個月,同姓車主吊扣汽車牌照24個月,駕駛喊冤距隔天駕車已相隔13小時以上,很難想像竟還有酒精殘留,否則也不會主動報警。法官撤銷車主處分,駕駛部分則駁回。

吳男2人委託律師提起行政訴訟,駕駛主張,去年2月26日前一日喝酒結束,距翌日駕車,已相隔13小時以上,實難想像在13小時後竟還有酒精殘留,否則也不會主動要求員工報警到場處理,並在施行酒測前,他未曾提出漱口或其他消減酒精濃度的要求。

他及律師主張,駕駛在主觀上並無前一晚所飲酒精尚未退的認知,又其酒測值為每公升0.17毫克,顯屬極輕微的違章行為,吊扣駕駛執照部分,顯違反比例原則。

同時,依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以無酒駕行為的車主為處罰對象,裁處吊扣該車輛號牌24個月,確有違誤。

交通局指出,依警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採證光碟,足以認定駕駛違規事實。駕駛雖主張他於前一日喝酒結束,距翌日駕車,已相隔13小時以上,經檢視證據後,認駕駛確有酒後駕駛違規事實,依法論處,並無任何違誤之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指出,雖駕駛主張他無前一晚所飲酒精尚未消退的認知,但依一般人經驗法則,酒精代謝速度因酒類、個人體質而不同,實際代謝時間也因實際飲酒總量而有差異。他既自承於駕車前一日曾飲用酒類,縱如其所述相隔一段時間才駕車,仍應注意自己可能因酒精代謝速度因素影響,致其酒精濃度於駕車時有逾越交通法規標準可能,不得因個人主觀臆測已符合酒精檢測標準而得主張免責。

同時,依最高行政法院統一法律見解,主管機關對汽機車所有人吊扣其車輛牌照時,汽機車所有人與駕駛人為同一人時才適用吊扣該汽機車牌照處罰,因此,對車主吊扣汽車牌照24個月,核有違誤,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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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姓男子去年2月底開車上路,因事故主動報警,經酒測超標當場遭舉發,台南交通局裁罰3萬、吊扣駕照24個月,車主則吊扣汽車牌照24個月,不服提行政訴訟,法官僅撤銷車主處分。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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