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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母離家40年零扶養女兒 中風住護理之家討生活費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6月19日05:00 • 尹維源

一名女子小雯在幼年時就遭到母親阿珍(均化名)離家棄養,40多年來幾乎毫無往來,不料,小雯日前卻接獲縣政府通知,要求分擔中風母親入住護理之家的費用。小雯不滿母親從未盡過養育責任,憤而向法院聲請免除對母親的扶養義務。

判決指出,女子小雯是阿珍的長女,小雯主張,母親在她不到3歲時即離婚離家,自此消失於她的人生之中。她從小由祖母一手帶大,生活起居、教育及成長過程皆由祖母負責,母親不但未曾支付扶養費,也未曾探視或關心她的生活。

直到日前小雯突然收到縣政府來函,才得知母親因中風導致生活無法自理,已被安置於護理之家多年,政府並要求家屬分擔後續照護及安置費用。小雯認為,母親數十年來從未盡過身為母親的責任,如今卻要她承擔扶養義務,不僅毫無情感基礎,也顯失公平,因此依據民法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責任。

審理期間,母親一方由胞妹代為出庭,坦承阿珍在小雯約2歲時離家,但表示離家前曾照顧孩子約兩年。法院調查發現,阿珍因中風導致長期臥床,目前需依靠鼻胃管及導尿管維持生活,無法自行移動,且無收入及財產,已列冊低收入戶,確實符合受扶養條件。

然而,小雯的祖母證稱,小雯自出生起幾乎都由她照顧撫養,阿珍離家後從未支付任何生活費,也未曾回家探望孩子。她為了養育小雯,只能靠替人洗衣等零工維生,生活十分辛苦。阿珍離家後再婚生下其他孩子,甚至曾把後來生育的子女帶回來交由她照顧,自己多年來肩負起兩代孩子的養育責任。

法官認為,扶養制度本質上建立在親情與責任基礎之上。雖然法律原則上規定直系血親間互負扶養義務,但若父母對子女長期未盡扶養責任,且情節重大,子女得依法請求減輕甚至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指出,阿珍在小雯最需要照顧的幼年時期選擇離家,長達40年未曾探視、聯繫或提供任何經濟協助,母女關係早已名存實亡,形同陌路。且阿珍未能提出任何正當理由說明為何長年未盡母職,其行為已符合民法所稱「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的情形。

法官認定,若仍強制要求小雯負擔母親的扶養責任,不僅有違公平原則,也將對長年承受棄養傷害的子女造成二次傷害。因此,自阿珍因中風喪失自理能力、開始產生受扶養需求之日起,小雯對母親的扶養義務全部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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