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讓行人瞬間煞停惹禍 駕駛未察覺事故被罰「結果逆轉」
高雄市鳳山區日前發生汽、機車擦撞事故,休旅車駕駛右轉時因禮讓行人突然煞停,後方機車閃避不及追撞倒地,騎士受傷。不過,駕駛未察覺事故發生而駕車離去,遭警方認定肇事未依規定處置,裁罰3000元。駕駛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後認定其主觀上未必知悉事故發生,因此判決撤銷裁罰。
判決書指出,男子阿勤(化名)於某日下午2時許,駕駛休旅車行經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準備右轉澄清路口時,因行人進入行穿線,車輛啟動智慧輔助系統自動煞停。不料,後方機車騎士疑未保持安全距離,從後方擦撞休旅車左後方,機車當場倒地,騎士膝蓋與小腿挫傷。
警方事後調閱監視畫面,認定阿勤未停留現場、未通報警方,構成「肇事致人受傷未依規定處置」違規,並由交通局裁罰3,000元。阿勤則主張,當下僅感受到自動煞車,車輛無明顯晃動,事後車尾也無任何撞擊痕跡,且機車未鳴喇叭提醒,主觀上並未察覺發生事故,否認有肇事逃逸或違規故意。
法院勘驗監視影像後發現,事故發生當時天氣晴朗、視距良好,但因路口施工、車流量大,環境相對吵雜。影像顯示,小客車煞停後,機車以大角度擦撞車尾左側,撞擊力道不大,車輛未出現明顯晃動。警方拍攝的小客車車尾照片亦顯示,保險桿、車牌與鈑金均無明顯刮痕或變形。
法官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駕駛人於事故發生後,須履行停車、救護、通報警方等義務,但前提是駕駛人須對「事故已發生」有所認識。若駕駛人在客觀情況下難以察覺事故存在,即難認定其有違反義務的故意或過失。
此外,法院也指出,該案先前曾被依肇事逃逸移送刑責偵辦,檢方審酌車輛損傷輕微、車型重量差距等因素後,已作出不起訴處分,亦支持阿勤「未察覺事故」的說法。法院認為,交通局無法舉證證明,阿勤在當下已知悉肇事仍選擇離去,原裁罰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違誤,判決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