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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夜間施工奪命 家屬向「瀝青界台積電」求償敗訴原因曝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3月19日01:43 • 發布於 03月19日01:41

有「瀝青界台積電」之稱的永䥶工程公司,2024年3月30日深夜在國道1號桃園段執行路面整修工程,因現場照明不足且曳引車未設警示燈,導致劉姓工人翌日清晨駕車離開時,撞上曳引車慘死,家屬對公司及負責人提告求償,桃園地院審理,認為雙方已他院調解成立具判決效力且完成給付,依「一事不再理」駁回請求。

這起職業災害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高公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將「中壢工務段路面整修工程」委外由永䥶工程公司承攬,當時徐姓員工駕駛的大型曳引車停放於國道1號北上52.3公里處內側車道等待載運機具,卻未依規定開啟停車燈光或放置反光標示。

2024年3月31日凌晨4時29分,同樣受僱於永䥶工程的劉姓工人駛小貨車搭載另名同事行經該處,因現場施工照明嚴重不足,加上前方車輛無任何警示設施,劉男因視線不佳煞車不及,撞上曳引車送醫不治。

刑事部分,永䥶工程公司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判罰金25萬元,郭姓負責人不認罪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徐姓員工認罪則判徒刑4個月,緩刑2年。

民事部分,家屬於2025年3月29日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公司及相關人員求償,不過桃園地院清查,發現家屬早於案發後2024年6月已於台中地院提起民事訴訟,經由台中地院移付調解,雙方於2025年12月30日調解成立,依法規定「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該調解依法律效力等同確定判決。

法院說明,由於職災的損害賠償問題已在台中地院調解成立,具有確定判決的效力,因此家屬再次向桃園地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法官將家屬的提告和聲請假執行的請求均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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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施工竟未設置標示或閃光燈,釀劉姓工人自撞曳引車身亡,家屬由於案發不久便向台中地院提起民事賠償案,並於去年底調解成立也完成賠償,因此駁回家屬刑事附帶民事的請求。記者陳恩惠/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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