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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牽人妻上摩鐵!小王辯「他們快離婚了」 法官打臉判賠金額曝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9小時前 • 簡銘柱

桃園一名人夫阿強(化名)指控,男子阿勇(化名)明知他的妻子阿芳(化名)尚未離婚,竟在114年4月至6月間,多次與阿芳牽手、摟腰、十指緊扣出遊,甚至一同進出汽車旅館,嚴重破壞他的婚姻。阿強心碎離婚後,一狀告上法院向阿勇求償100萬元。阿勇雖辯稱「對方早就準備離婚」,但桃園地院法官審理後認定,在離婚前這些親密舉動已逾越正常社交分際,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最終判阿勇應賠償30萬元。全案可上訴。

阿強主張,他與阿芳於106年結婚,育有子女,婚姻原本美滿。但自111年起,阿芳開始手機不離身、行蹤詭秘,直到113年9月,孩子無意間透露「媽媽和別的叔叔手牽手」,他才驚覺可能遭戴綠帽。114年間,他進一步發現,阿芳與阿勇多次約會,從4月到6月,兩人不僅牽手、擁抱、相互摟腰,阿勇甚至被拍到撫摸阿芳臀部,最後還一同開車進入汽車旅館。阿強見婚姻已無法挽回,於114年6月24日與阿芳協議離婚。他認為阿勇明知阿芳為有夫之婦,卻仍介入婚姻,因此提告求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面對指控,阿勇喊冤辯稱,他與阿芳多年前曾是情侶,分手後多年未聯,直到113年底才重新取得聯繫。他強調,初期僅是普通朋友寒暄、偶爾吃飯。直到114年4月,阿芳主動告知「正在和丈夫協議離婚」,他認為雙方未來有發展可能,才在4月20日出遊時有牽手行為。阿勇更說,阿芳在6月1日明確表示「已談妥離婚條件」,兩人因此在6月8日前往汽車旅館,而阿芳也確實在6月24日完成離婚登記。

阿勇的律師更主張,從阿強自述可知,其婚姻早自111年起就出現問題,阿芳與其他異性互動頻繁、經常晚歸,婚姻破裂是長期累積的結果,不應全歸咎於他。律師甚至援引部分司法見解,辯稱「配偶權」可能不是法律明文保障的權利,試圖打掉原告的請求基礎。

然而,法官完全不採信阿勇的說法。判決理由直指,婚姻關係中,夫妻互負忠誠義務,這是維繫共同生活圓滿與幸福的基礎。只要還沒完成離婚登記,法律上的配偶權利就依然存在。

法官檢視阿強提出的照片等證據,認定阿勇與阿芳在公開場合牽手、依偎、摟腰,互動親密如情侶,更一同進出汽車旅館,這些行為已明顯逾越普通朋友社交分際,嚴重動搖婚姻關係的忠誠目的,侵害阿強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對於阿勇「婚姻早已破裂」的辯詞,法官強調,縱使夫妻感情生變,甚至正在協議離婚,在正式離婚前,任何一方與第三者的親密交往,仍屬對他方配偶權的侵害,不能以此作為免責藉口。法官也明確表示,實務上普遍承認「配偶權」是民法第195條所保障的人格法益,阿勇所引用的少數不同見解,並不足以推翻此一原則。

雖然認定阿勇侵權,但法官審酌兩造財力、侵害行為的期間(集中於離婚前約2個月)及親密程度,以及阿強婚姻本身可能早已存在問題等情況,認為阿強請求100萬元過高。最終酌情判決阿勇應賠償30萬元為適當。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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