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代筆遺囑只給兒子?法院認定侵害特留分 土地登記撤銷
長女質疑父親生前立下的代筆遺囑不符法定程序,主張遺囑無效並要求撤銷土地繼承登記。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遺囑形式合法,因此不判無效,但認定遺囑內容已侵害女兒的「特留分」,判決長子必須撤銷以遺囑辦理的土地繼承登記,回復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持有。
判決書指出,一名男子於2023年過世,留下多筆不動產。其繼承人包括妻子、長子以及長女。男子生前曾於2021年立下代筆遺囑,指定由長子繼承大部分土地,並擔任遺囑執行人。遺囑內容還提到,長女過去已取得一筆土地,因此不再分配其他遺產。
男子過世後,長子隨即依遺囑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將多筆土地移轉到自己名下。此舉引發長女的不滿,認為遺囑疑點重重,因此提告要求法院確認遺囑無效,並撤銷土地登記。
長女主張,父親當時並非完全以口述方式表達遺囑內容,且遺囑中甚至把弟弟名字寫錯,加上部分土地來源描述與實際情況不符,因此懷疑整份遺囑並非父親真意,也可能未依法律程序完成。
不過,法院審理時傳喚當時的三名見證人到庭作證,其中包括代筆遺囑的律師。證人均表示,當天確實由男子親自說明遺囑內容,再由律師代筆記錄並逐條朗讀確認,男子確認無誤後才簽名,三名見證人也全程在場並簽名見證。
法院認為,代筆遺囑只要符合「遺囑人口述、見證人筆記、宣讀並經確認、全體簽名」等法定程序,即具法律效力。即使遺囑中出現個別錯字,例如長子名字多寫一個草字頭,也只是書寫錯誤,不影響對象辨識與遺囑效力。
因此法院認定,該份遺囑形式上符合民法規定,長女主張遺囑無效並無理由。
然而,法院同時指出,遺囑雖然有效,但若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受侵害的繼承人仍可依法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依民法規定,子女的特留分為法定應繼分的一半。
法院審查後發現,長女雖曾於2014年取得一筆土地,但無法證明該土地屬於父親預先分配的遺產,因此不能視為已預先取得應繼分。在此情況下,遺囑將全部遺產指定由長子單獨繼承,確實已侵害長女的特留分權利。長女提起扣減權主張後,相關遺產即應回復由所有繼承人共同持有。
因此法院判決,長子必須撤銷2024年以遺囑為原因辦理的不動產繼承登記,使土地回復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至於部分未辦理正式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由於僅變更稅籍資料,不涉及所有權登記,因此不在撤銷範圍。